問:2003年5月5日,我在工作過程中因機器設備故障致使手部受傷,單位領導讓我病休在家,領全額工資,至今快1年了,一直未按工傷處理,雖多次向單位領導反映,領導總以種種理由不予辦理。我想咨詢一個,單位拒絕按工傷處理怎么辦?申報工傷是否有時效限制?
答: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后,并不當然享受工傷待遇,需要依法對是否構成工傷進行認定。通過工傷認定,被認為工傷的,才能享受工傷待遇。發生傷害事故后,有些企業基于某種考慮,拖延或者根本拒絕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傷報告,該種行為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權利。遇有這種情況時,勞動者有權自行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傷申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勞動者的申報后,有權責令用人單位提供傷害事故的有關材料,并根據調取的材料依法進行工傷認定。
一般情況下,行使法律上的權利需要遵守一定的時間限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單位申報工傷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申報工傷,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如果到2004年5月8日還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的話,您就失去了申請認定為工傷的權利;如果想獲得補償的話,只能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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