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剛系電器設備廠司機,2003年12月8日在駕駛本廠貨車運輸貨物途中,因操作失誤,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肋骨骨折。事后朱剛向廠提出工傷待遇申請,該廠以全廠已實行內部生產經營承包責任制,將汽車隊承包給蘇忠為由,拒不承擔朱剛的工傷保險費用。電器設備廠這種做法合理嗎?
答:本案涉及的是企業內部承包中職工的工傷待遇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費用應由誰承擔的問題。電器設備廠以把車隊承包給本廠職工蘇忠為由,不承擔朱剛的工傷保險責任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企業實行內部經營承包責任制,是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一種方式方法,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承包合同,并未改變企業和職工的勞動關系,也未改變承包者的職工身份。承包經營責任制只是財產的租賃經營,并不包括職工社會保險,國家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允許企業可以將職工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轉嫁到企業內部承包經營者身上。我們在前面講過,企業與職工“承包合同”中規定了傷殘亡由個人負責的條款,也屬于無效條款,因為這種做法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因此,企業實行了經營承包,也必須按照國家政策法規規定保障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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