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員工言某于上班途中受到傷害,自稱被摩托車所撞,摩托車逃逸,要求認定工傷。本公司不予接受,認為:第一,現場無目擊證人,無法證明是否受到機動車傷害,且交警部門出具的是1份事隔2天后報警的接警登記表,交警部門也無法勘查、核實,無事故認定書;第二,言某是駕駛無牌證的電動自行車,屬違法在先。
上述情況,能否認定為工傷?
答:
根據函中反映的情況,我們認為,目前貴公司言某難以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但目前言某缺乏認定工傷的證據,既沒有人證,即當時發生交通事故時的目擊者,也沒有交警部門的證明。這樣,言某就無從證明自己當時確被摩托車撞傷。目前,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為工傷。如果以后言某能獲取相關的證據,則可以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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