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規定
??? 現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社會所有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均按全年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由社會工傷保險機構統一支配這筆費用,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交由社會工傷保險機構按統一的標準,為傷亡員工及其家屬支付醫療費、生活費、損失費、喪葬費、撫恤費等。這種方式從根本上保障了傷亡員工的利益,確保了傷亡員工的補償,不因企業的變更和人為的因素而受到影響,也可保證在同一地域內的傷亡員工享受同一待遇,防止了不同企業因經濟效益或其他人為因素而產生的待遇不同的現象,以免引起社會的不穩定。對企業來說,分散了經濟風險,也避免了因善后處理而帶來的麻煩,有利于及時恢復正常生產和工作。
??? 企業繳納工傷保險的費率確定辦法,按照勞動保障部等四部局制定的《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參見本期活頁文選),在實行工傷保險行業差別繳費率的基礎上采用浮動費率制。行業差別繳費率是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并原則確定三個類別的費率分別為0.5%,1%,2%,在此基礎上,對二、三類行業的企業,按照用人單位工傷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及職業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可上下浮動一次,各有兩個浮動檔次,浮動幅度分別為本行業差別繳費率的20%和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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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問題
??? 采用行業差別費率不符合社會互濟的保險原則
??? 工傷社會保險是一種社會性的保險,其保險的基本單元是企業,范圍是社會。就企業而言,依法成立的企業,不論其規模大小,經營范圍如何,都是獨立而平等的法人實體,在社會事務中、享受社會資源等方面均享有完全平等的權利,而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就產生了行業間的歧視,造成行業在享受社會資源,參與社會活動以及進行市場競爭中的不公平。就社會而言,行業僅僅是一個在經濟社會中虛構的群體,參與社會經濟活動主體是企業,而不是行業,企業是存在于社會之中,而不是存在于行業之中,企業的一切經濟活動是直接進入社會的,而不是通過行業這個虛構的中間范圍再進入社會的,因此將社會的保險單元劃分為三個類別的行業是不符合市場經濟運行基本要求的。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實行社會互濟是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而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則使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障轉移為行業保障,將社會互濟轉變為行業互濟,而行業本身又不是經濟實體,更不是市場主體,引進一個這樣既不是實體又不是主體的虛構群體進入工傷保險的范圍,是不符合市場經濟原則的,也是不能起到保證公平競爭,化解經營風險的作用,因此它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社會互濟。
行業差別繳費率不能真正代表行業的風險程度
??? 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的初衷是基于高危行業和低風險行業的安全風險差別。認為高危行業的工傷發生率高,低風險行業的工傷發生率低,因此就產生了行業差別繳費率的概念。而事實上,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這種行業的風險差別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人們傳統的觀念和偏見必須要改變。人們通常認為的高危行業其實并不是事故的重災區,而往往人們認為的低風險行業則是事故的高發區。這已經為國內外的事實所證實。例如,我國1991年死亡人數為79442人,其中道路交通死亡53292人,鐵路路外死亡8807人,而所有礦山企業死亡9189人,其中煤礦企業8127人;到了2002年,全國總死亡人數139393人,其中道路交通死亡109381人,鐵路路外死亡8217人,而所有礦山企業死亡9047人,其中煤礦企業5700多人。在近幾年發生的特別重大的事故中,1999年11月24日,煙臺汽車輪渡股分有限公司的客滾船“大舜”輪傾覆,282人死亡;2000年貴州木沖溝煤瓦斯煤塵爆炸,死亡162人;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陽東都商廈火災,死亡309人;2002年4月15日,中國國際航空公司CA129航班在韓國釜山墜毀,死亡129人。就上述數據看,我國事故無論死亡人數還是事故起數,道路交通是第一位的,鐵路路外事故占第二位,礦山事故占第三位;就國外的情況看,美國的事故按行業排序:第一、第二位的分別是建筑業,和運輸業,而采礦業處于第七位,日本處在第一、第二位的分別是建筑業、制造業,采礦業處于第六位。由此可見,無論是從我國的情況看,還是從國外的情況看,采礦業的事故發生率并不是最高的。而我國有關部門把包括煤礦在內的采礦業及洗選業列為第三類,繳納2%的費率,而交通運輸業、鐵路運輸業和航空運輸業列為第二類,繳納1%的費率,商業服務業等繳納0.5%的費率,這顯然是對行業風險程度的認識不足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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