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據這一規定,結合條例關于適用范圍的有關規定,條例中規定的“患職業病”是指條例覆蓋范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關于職業病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一是條例中所稱的職業病是條例覆蓋范圍內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所患的職業病。如果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但是該職工所在單位不在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內,在這種情況下,該職工雖然也是患的職業病,但是不能認定為工傷,該職工也不能按照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對于沒有納入工傷保險條例適用范圍的單位的職工患職業病如何處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作出了規定,即“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同時,條例第六十三條對非法用工主體的職工患職業病的也作出了相應規定,即“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一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二是條例中所稱的職業病必須是條例覆蓋范圍內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職業病目錄中規定的某種疾病,但該病不是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是由于其居住環境周圍有生產有毒物品的單位而引起的,那么該人的這種疾病就不屬于本條例中所稱的職業病。其所受到的傷害,應通過司法途徑加以解決,而不能按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職業病目錄,目前執行的是《職業病目錄》(衛法監發[2002]108號)。按照該目錄的規定,職業病包括如下十類: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他職業病。隨著情況的發展變化,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也應作出相應調整。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目錄應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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