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過去叫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并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為遏制小傷大養、休工無限期等現象,工傷停工留薪期應當根據傷情的具體狀況來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時間,由已簽訂服務協議的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單位和工傷職工。工傷停工留薪期的時間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期限治療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可再延長12個月。
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除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發給,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這里所稱的原待遇是指職工在受傷或未被確診患職業病前,原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按照出勤對待而發給的全部工資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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