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補償直接經濟損失原則
??? 根據“無過失補償”原則,在生產過程中遭到工傷致殘人員有權獲得收入損失的補償。但勞動者的收入,除了第一職業外,也可能還有第二、第三職業的兼職收入,如果有這類收入,在傷殘后也會相繼失去。工傷補償對此有嚴格界定,它只補償直接經濟損失,即只補償勞動者第一職業的工資收入,對第二、第三職業的收入不予補償。因為,第一職業收入是勞動力再生產最直接的來源,是維持生活所必不可少的,至于第二、第三職業屬于兼職或業余收入,非勞動力生產的主要費用,且此類收入具有不穩定性和隱性,很難準確核定,也不普遍,故不在補償范圍之內。
??? 在經濟補償中,可以一次性支付,但多數情況下,補償應該是定期支付,采取年金制,按月支付。這樣做,可以避免領取人亂花整付補償金的可能性,可長期保障其生活,這樣做也可以使領取人具有安全感。因此,補償金待遇定期支付,也可以說是工傷保險的一項原則。
??? 3、因工傷殘與非因工傷殘區別對待原則
??? 因工傷殘與非因工傷殘待遇上應有所區別,對前者的待遇高一些,保障性也最強。從1925年到1964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許多公約和建議書,例如《工人事故賠償公約》、《工人賠償最低限度建議書》、《工人職業病賠償公約》,以及1983年通過的《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等等。對工傷保險,許多國家有專項立法和法規給以保障。
??? 對非因工傷殘的社會保險,則無單獨立法,非因工傷殘期間的保險待遇,往往視同疾病對待。叫做“病傷社會保險”,帶有福利和救濟的性質。非因工傷殘社會保險的殘廢年金部分,在計算基礎、計算方法、家屬補助金等方面,多視同養老、遺屬年金對待。而與老年、遺屬社會保險合并立法,叫做老年殘廢、遺屬年金保險。
??? 三、工傷保險的特點
??? 在社會保險體系中,工傷保險比之其他社會保險有許多特點,表現在:
??? 1、工傷保險強制性最強,實施的范圍最為廣泛。工傷保險從其前身雇主責任制起,國家就以立法形式強制雇主必須對雇員的工傷負責。百多年來,雇主負責工傷賠償,并從法律強制變成了一種習慣。許多國家有專項立法,工傷保險在19世紀80年代首次立法的占10%,20世紀20年代立法的占43%,20世紀30至40年代立法的占43%,20世紀50年代以來,首次立法的占4%。如前面已說到,工傷保險實施的范圍最廣泛,凡是實行社會保險的國家,95%的國家有工傷保險。
??? 2、工傷保險保障性最強,工傷保險的項目最多,最全面。它不僅僅是一次性的經濟補償,更重要是對傷殘、死亡者全過程的保障。工傷保險項目眾多,它要解決醫療期的工資、工傷醫療費、傷殘待遇、死亡職工的喪葬、撫恤及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待遇。在醫療期,除免費醫療外,還有護理津貼、職業康復、傷殘重建、生活輔助器具、傷殘人員的轉業培訓與就業,以及工傷預防等等。
??? 3、工傷保險在社會保險體系中待遇最優。工傷保險,個人不繳納保險費;工傷保險待遇比疾病、失業和養老保險的待遇都要高。養老保險是保障基本生活;失業保險雖也保障失業者的生活,但帶有救濟性質;工傷保險除了保障傷殘人員的生活外,還要根據其傷殘情況補償因工受傷的經濟損失。工傷保險待遇優厚,體現國家和社會對那些不畏艱險搞好生產、見義勇為、維持社會秩序,保障人民財產的勞動者進行保護和鼓勵。
??? 4、工傷保險的給付條件最寬。享受工傷待遇不受年齡、工傷條件的限制,凡是因工傷殘的,均給以相應待遇。
??? 總之,與其他社會保險相比較,工傷保險的待遇,制度和管理實施辦法比較復雜,在國際勞工局的出版物中,認為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的“特殊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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