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國家事業單位在工傷保險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國家機關也基本存在,只是由于國家有具體的、單一的規定,這些問題表現不突出罷了。
2、從《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1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看,國務院仍將國家機關放在社會工傷保險制度之外。
3、由于工傷認定權在國家機關自身,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
六、何去何從
建立充分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是我國法制建設的根本與最終目的。在社會各行業領域工作的人們,均屬于社會主義勞動者,在民主、權利義務方面應當是同一地位,因此我國應當盡快建立統一適用的社會保障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廢棄滯后、模糊、零散、優撫待遇不同一、無法可依的政策調控制度,讓企業勞動者、國家機關、國家事業單位、其他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傷保險中享受同樣的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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