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是工業化進程中難以完全避免的勞動風險。我國黨和政府歷來十分關心工傷職工和遺屬的醫療、康復和生活問題,重視工傷預防。195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就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隨著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針對原來用人單位自我保障體制的弊端,1996年原勞動部頒布實施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這是我國探索建立符合社會保險原則的工傷保險工作跨出的一大步。國務院新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提高了工傷保險的立法層次,擴大了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從多方面更好地保障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說,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賦予了職工的權利。
只要存在勞動關系,就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004年1月1日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給職工帶來的第一個福音就是:只要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就可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這里所指的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按照所有制劃分,有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按照所在地域劃分,有城鎮企業、鄉鎮企業;按照企業的組織形式劃分,有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個體工商戶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雇用7人以下、開展工商業活動的自然人。
這里所指的“職工”,是廣大意義上的職工,是用人單位中的所有職工,不管其是正式還是臨時工,也不管其是本地戶口還是外地戶口,城鎮戶口還是農村戶口。為明確這一概念,《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明確指出:“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在宣傳《工傷保險條例》時,許多職工都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企業就是不參加工傷保險,我們應該怎么辦?”對這一問題,《工傷保險條例》在第六十條做了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為解決非法用工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專門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2003年9月2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第19號部令的形式頒布了《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明確規定: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部門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工傷認定核心把握“工作原因”
工傷的認定,既是廣大職工最關心的問題,也是工傷保險工作的中心環節。《工傷保險條例》明確了認定工傷、視同工傷以及不得認定和視同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了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死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這些規定,與過去執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一定的不同,職工必須心里清楚。
工傷認定等相關法律程序更加明確
《工傷保險條例》不但提高了工傷保險的立法層次,而且對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方面的相關法律程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廣大職工必須明白這些規定,方可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傷認定方面
《工傷保險條例》不僅規定了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和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而且還規定了工傷認定的相關法律程序。
工傷認定的時間規定: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診斷為職業病后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提請工傷認定申請須遞交的材料: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根據工傷申請的材料,需要補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材料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后做出認定的時間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申請后,可以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和職工等有關部門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規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依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從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為兩級:設區的市一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從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根據其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診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區級勞動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