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應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
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
條例還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
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醫療衛生專家將參與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條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條例還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正在服刑的職工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職工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除此之外,根據條例規定,職工如果喪失享受待遇條件、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或拒絕治療,都將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條例規定,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