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是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害程度及其受傷害人數來進行的。
1.輕傷事故:指在一次事故中只有輕傷發生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在一次事故中有重傷(包括輕傷)但無死亡發生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或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6.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根據原勞動部《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90年3月20日發布)的有關條款,特別重大事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民航客機發生的機毀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專機和外國民航客機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機毀人亡事故;
(3)鐵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經濟損失1 000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4)公路和其他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職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四)按經濟損失程度分類
根據一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額(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下同),可對事故進行如下分類:
1.一般損失事故:指經濟損失小于1萬元的事故;
2.較大損失事故:指經濟損失大于1萬元(含1萬元)小于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損失事故:指經濟損失大于10萬元(含10萬元)小于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損失事故:指經濟損失大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事故。
(五)按受損方式分類
這種分類方法可將事故分為以下幾種:
1.火災及爆炸事故:指由可燃物質燃燒或爆炸所引起的事故;
2.破裂及崩塌事故:指高壓容器破裂、鋼絲繩斷裂、構筑物或機械設備及裝置倒塌、砂或土或隧道崩塌等事故;
3.工業中毒事故:指由于人體接觸有毒物質或吸入有毒氣體引起的中毒事故;
4.勞動傷害事故:如墜落,重物壓傷、觸電、跌倒引起的骨折、挫傷、創傷、燒傷等事故。
事 故分類方法的選擇,取決于對傷亡事故進行統計的目的和范圍。上級管理部門需要綜合掌握全局性的傷亡事故的情況,可選擇比較籠統的事故類別劃分方法;某個部 門或某個企業為了便于追究事故的根源和探索整改方案,常常需要對事故進行比較細致的劃分。在樣本數一定的情況下,分類越細數據越分散。為了保證分類較細而 數據又不過于分散,有時就需要擴大統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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