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一個較新的法律主體概念,主要法律依據是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公布施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民辦非企業單位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是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舉辦的,而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門舉辦的。其中,企業包括所有以營利為目的的、在工商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公司、合伙、個體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社會團體是指由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的共同愿望,依法成立并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二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這是民辦非企業單位與事業單位的一個重要區別。國有資產是指所有權屬于國家的一切財產形式,而非國有資產是指國有資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形式,可以是個人財產、集體所有財產,也可以是國外的財產。
三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的服務是非營利性的,這是其與企業的重要區別。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的服務具有社會公益事業的特點,其宗旨是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和促進社會的進步,這一性質體現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目的和宗旨上,也體現在其財務管理與財產分配體制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贏余與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只能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不得在成員中分配。
四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社會服務領域很廣,而且還在擴大。目前,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交通、信息咨詢、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社會福利事業、經濟監督等領域。其中,民辦教育事業主要是指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民辦培訓中心等;民辦衛生事業主要是指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民辦文化事業主要是指民辦圖書館、博物館、藝術館、書畫院、演出團體等;民辦科研事業主要是指民辦科研院所、研究中心、科技館等;民辦體育事業主要是指民辦體育場館、中心、俱樂部等;民辦勞動保障事業是指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者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民辦民政事業是指民辦福利院、敬老院、老年福利機構,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民辦法律服務事業主要是指民辦法律事務所、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合伙律師事務所等。
由此可見,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單位性質和工傷風險程度等方面與不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接近。為體現市場主體待遇平等的思想,本條規定,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與不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相同的工傷保險等辦法,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民政部、財政部參照本條例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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