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員工出去旅游,員工在景區(qū)摔傷。雖然旅行社賠了錢,但受傷員工認為自己摔傷應(yīng)該算工傷,要求公司解決工傷待遇。公司卻認為,組織員工出去旅游本是好心,不應(yīng)該擔責。
日前,經(jīng)市二中院組織調(diào)解,這樁發(fā)生在前年的事有了結(jié)果。
人社部門
作出工傷決定書
2011年10月,梁平縣某公司決定組織員工到四川省九寨溝旅游,費用全部由公司承擔。而后,公司與旅行社簽訂合同。當年10月13日,員工們到達九寨溝旅游,劉某在旅游途中不慎摔倒,造成右股骨骨折,痊愈后獲得旅行社賠付的4.3萬元。
劉某認為,是公司組織去旅游的,應(yīng)該算工傷,于是,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劉某受傷算工傷。
公司想不通:組織員工出去旅游本是好意,員工在旅游時受傷應(yīng)是自己責任,和公司無關(guān)。公司遂向梁平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人社部門工傷認定。
公司上訴
與本職工作無關(guān)
法院開庭審理時,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劉某參加公司組織的旅游活動意外受傷,是否屬于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
公司方面的理由主要是:
首先:公司組織的旅游活動內(nèi)容主要是觀光休閑性質(zhì),并非因工外出,與工作原因無關(guān)。所以,劉某受傷不屬于因工受傷情形;
其次,《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法律規(guī)范,沒有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所以,劉某請求認定工傷沒有法律依據(jù);
第三,劉某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傷,其受傷是外出旅游所致,與其本職工作無關(guān),他受傷應(yīng)當按照單位與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民事賠償,與公司無關(guān),不能算工傷;
第四,從活動性質(zhì)上講,雖然是公司組織的觀光旅游,但不具有強制性要求,沒有工作實質(zhì)內(nèi)容,不能視為因工外出,因而不存在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問題;
第五,如果職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受傷算工傷,將不利于用人單位組織和開展類似職工福利性質(zhì)的旅游活動,最終損害的將是職工的正當權(quán)益。因此,劉某在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受傷,不應(yīng)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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