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于去年5月應聘到某汽車配件生產公司。按公司規定,新員工上崗前要接受為期3個月的崗前培訓,培訓期滿根據員工表現,決定是否聘用。培訓期間,王某在工廠搬運汽車配件時不慎被鋼管戳傷眼睛。王某受傷后,要求公司支付醫療費,但該公司以尚未和王某建立勞動關系為由拒不支付。
評析: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勞動者的該項權利得以實現。《勞動合同法》也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崗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崗前培訓屬于實際用工,勞動關系同時建立。因此,自王某第一天參加培訓時起就與該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該公司應為王某的受傷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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