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馮系某大學在讀大四學生。2008年2月,小馮得知某軟件公司招聘程序員后,就帶著學校發給的《2008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前去報名應聘,經過重重考核,終于被公司錄用,雙方于2008年2月27日簽訂了《勞動合同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小馮擔任職務為程序員;合同期限三年,從2008年2月27日至2011年2月27日止;其中試用期三個月,從2008年2月27日至2008年5月27日止;試用期月薪2500元。
合同訂立后,還沒正式畢業的小馮就到公司上班了。可2008年4月21日,小馮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就沒能上班。小馮在治療和休息期間,經學校同意,以郵寄方式完成了論文及答辯,并于2008年7月1日正式畢業。
未畢業簽勞動合同,算不算數
小馮認為其構成工傷,向勞動部門提出認定勞動工傷申請,可同時小馮所在的某軟件公司也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勞動合同無效。因為公司方面認為,小馮簽訂合同時尚沒從學校畢業,所以其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視為無效。
公司方面認為,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小馮沒從學校學成畢業,就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其學生身份對勞動合同并不適用。
而小馮認為,自己雖然沒有大學畢業,但既然公司在知情的情況下,已與自己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并且自己的事故發生在工作時間內,公司理應按合同約定對自己提供相關保險和待遇。雙方爭執不下,小馮找到律師,將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未畢業簽勞動合同,應算數
法院審理認為:第一,馮某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馮某與某軟件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協議書》時,已年滿21周歲,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第二,馮某的應聘行為非實習或勤工儉學,而是就業。此案中,馮某持就業推薦表應聘上訴人某軟件公司程序員職位,就業目的明確,客觀上作出了與軟件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并已實際訂立了勞動合同,這與大學生未完成學業時的勤工助學行為顯然非同一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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