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是應認定為工傷?還是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予以解決?早在2009年4月,成都中院終審李某訴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確認案,法院終審認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再就業時的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故不應認定為工傷,而這種用工關系更符合民事雇傭關系的特征,如果受到傷害可通過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對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案例
退休后再就業受傷
不屬于工傷
李某是成都某廠職工,2003年10月,因企業破產辦理了退休手續,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07年4月,李某經人介紹到一公司務工,當年9月,他在工作中不慎受傷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依照相關規定,退休人員在務工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勞動關系不確立,故不屬于《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調控范圍的規定,李某所受傷害性質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由于不服此決定,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一審認為,依照相關規定,李某與現公司是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受到的傷害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判決撤銷市勞保局決定,并責令勞保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宣判后,現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成都中院終審認為,認定工傷的前提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依照相關規定,李某與該公司形成的用工關系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范疇,不應認定為工傷,故市社保局作出李某所受傷害性質不屬于工傷的認定決定正確。
庭后,法官表示,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此類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說法
超齡農民工受傷
享受工傷待遇
日前,審理此案的成都中院法官表示,退休且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就意味著其已享受了國家提供的相應社會保障和福利,再次被聘用與用人單位就不能建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更是明確規定,退休(含退職)人員在務工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其勞動關系不確立,不屬于《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調控范圍。
另外,法官還指出,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齡農民工因工受傷的認定與已享受的應有所區別,可視具體情形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認定工傷,以更充分保護弱勢群體農民工的權益。對此,金牛法院就曾向市社保局發出司法建議,提出應將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鎮退休人員與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雇工的區別對待。
另外,按照法律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按勞動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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