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本案中,高漢辰和退休后再工作或者反聘的城市居民還有不同。雖然已經超過了60?歲,但他是農民,實際上并不存在“退休”,不能享受養老保險,也無處去領取退休金。如果說因為有養老保險的補償,而不允許退休后職工繼續上班掙錢,那么,對于高漢辰來說,既沒有養老保險的保障,也享受不到工傷保險待遇,這樣的規定顯然不合理。?
??? 從《勞動法》的條文來看,并沒有對勞動者作出明確的界定;但從相關內容來看,除了禁止使用童工外,并無其他限制條件。相反,有些文件還專門對職工退休以后參加勞動的進行了專門規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部發【1997】88號)第2條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組部、國家科委、勞動人事部等七部門<關于發揮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86】32號)規定,離休、退休人員在外單位受聘期間,如發生工傷事故,由聘用單位按本單位人員待遇負責妥善處理。即使是北京市先前的規定與現在的也有不同。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已廢止)第4條規定:“參統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不包括返聘的離退休人員和實習人員,但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和實習人員發生工傷,可以進行工傷認定、評定傷殘等級、核準待遇,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由聘用單位支付,實習人員先由企業墊付。”?
??? 同樣的問題,其他地區有不同的結果。2005年4月19日,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審理了黎德寅(超過60歲而繼續工作發生工傷)起訴勞動部門不受理工傷申請的行政訴訟。法庭審理的焦點是黎德寅與第三人漢邦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部門的態度是:職工的概念首先是勞動者,在法定退休年齡內從事具體勞動的是職工,超過這個法定年齡的就不屬于職工。黎德寅2002年到第三人漢邦公司工作時是59歲,彼此系勞動關系;而到了60歲的時候,即便是沒有辦理退休手續,也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不應再參加工作。?
???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我國《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秳趧臃ā芳跋嚓P法律法規也未對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作出排除性規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職工的范疇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和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黎德寅與第三人漢邦公司已經建立了一年期固定期限的勞動關系,并在勞動保障部門進行了備案。勞動部門以黎德寅為第三人提供勞動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否定黎德寅與第三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沒有法律依據。?
??? 《勞動法》既然僅對使用童工一項作出限制,那么只要已滿16周歲的就都具有勞動能力,當然可以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因為老人超過退休年齡而剝奪其權利。目前我國外出打工的農民工中,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大量存在,這一群體的利益應當得到法律的保障。?
??? 至于如何來保障他們的權利,是和其他職工一樣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還是依照已有的規定,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而由用人單位來支付相應費用?我們認為,用人單位應當為所有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包括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勞動部門也應當受理這部分受傷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在認定工傷后,由社保部門經辦機構核準工傷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上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來支付相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