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鄔某因日常工作受傷導致左腿骨折住院并于次月出院。受傷后鄔某無法參加工作。但自鄔某受傷后,公司因否認、不服傷害屬于工傷而一直拒發醫療期工資,導致鄔某生活困難。2008年9月,鄔某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若干元,同時要求單位給付他醫療期工資。
那么,員工因日常工作所受的傷害是否屬于工傷?員工的要求合理嗎?企業對于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為員工按時繳納社會保險,防患于未然。
首先,員工在受傷后,不論從表面看是否應該被認定為工傷,都應該第一時間告知用人單位向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申報工傷,由相關部門認定是否屬于工傷。在認定為工傷后,再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工傷等級,最終確定賠償額度。因此,本案中鄔某的傷勢是否應被認定為工傷,既不能由鄔某主觀認定,也不是由企業說了算的,而應提交勞動與社會保障局進行認定。
其次,在實際操作中,工傷索賠的時間漫長,是擺在大多數工傷員工及代理工傷賠償案件律師面前的又一問題。理論上,在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和賠償額度確定之前,員工是沒有理由向仲裁委提起關于企業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的仲裁的。但本案中,鄔某的情況特殊,他由于公司否認工傷(以鄔某傷勢已被認定為工傷為前提),拒發醫療期工資而生活困難,又因傷勢較重,醫療終結期較長而生活難以支撐。故在尚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情況下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這種行為是合理的,理應得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法律上,鄔某在未做勞動能力鑒定前就提起仲裁的行為屬于就部分賠償項目先行提起的仲裁,之后還可以就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提起仲裁,二次項目不重復,不屬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本著以人為本、創造性的理解和適用法律的立法精神,大多會認同并支持員工這種“提前仲裁”的方式。
站在企業的角度,當員工發生意外事故后,一方面應該要求員工積極配合工傷處理部門提供申報工傷所需要的材料,按照程序及時做好工傷申報工作。另一方面,本著對員工負責的態度,企業更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做好員工安頓工作。同時借本案也提醒企業的hr: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為員工按時繳納社會保險,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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