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田某在第三人某藥用玻璃有限公司做質檢工作。2008年11月22日13時30分左右(下午作息時間為14:00-17:30分),田某到其所在公司職工宿舍看同事打牌時突發疾病,其同事立即將其送至醫院救治。但終因動脈血管瘤破裂經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田某家屬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經調查,認為田某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田某家屬不服,遂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評析]
法院在田某突發疾病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上產生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田某突發疾病雖然不是在單位所規定的工作時間內,但其提前來到公司上班并且身處公司范圍內,理應屬于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崗位上,不能因為未做與工作有關的事情就認為沒有在工作。因此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二種意見認為,依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工作時間”指的是職工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時間或者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田某雖在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之前到達公司,但其并未到崗工作,而是到職工宿舍看同事打牌時突發疾病死亡,顯然不在工作時間,也不在工作崗位。且其突發疾病也不是因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的條件,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條件。因此,不應認定田某構成工傷。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田某家屬之所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主要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主要涉及到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理解問題,筆者認為,“工作時間”應包括勞動合同或單位規定的時間、加班加點的時間以及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的時間,如果田某到公司后從事工作突發疾病,那么即使不在工作時間,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筆者認為也可以認定為工傷。另外,還要區分“工作場所”和“工作崗位”的概念,如果一味將“工作崗位”的外延擴大到“工作場所”,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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