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 文物保護在施工中發現文物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乙方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盡快通知甲方和建設單位。甲方應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與有關管理部門協商處理意見,在 24小時內通知乙方。延誤工期時,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補救措施。
第28條 合理化建議乙方對設計或原材料串換提出合理化建議,應向甲方和建設單位申報并抄送設計和監理單位,由建設組織有關單位研究,按批準權限進行審批。經批準采納的合理化建議節約的投資,按鐵道部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29條 安全施工
29.1 在施工中,乙方應遵循國家和鐵道部關于安全生產的規定,重視施工現場作業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
嚴格執行烏魯木齊鐵路局《關于印發〈鐵路營業線施工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烏鐵總[2005]426號)文件及補充規定的要求,與有關運輸生產部門簽訂有關的施工安全協議書,并報發包人備查。
確保施工過程中的行車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
確保施工過程中施工安全,防止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發生。
確保施工過程中不發生行車及旅客列車險性及以上責任事故。
29.2 一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須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檢察機關,并通知甲方代表和建設單位,甲方代表應按規定向上級安全、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甲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所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29.3 為了保護工程、保障施工人員、群眾和行車及運輸生產安全,乙方必須設置明顯的照明、防護和警告標志,必要時指派專人看守。對于營業線施工地段要正確設置作業標志。標志要正確、齊全、明顯、位置準確。
29.4 在施工中,遇有動力設備、高壓電線路、地下管道、壓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體等情況,需要特殊防護時,乙方必須按設計要求,采取可靠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設計未考慮,在施工中又必須采取防護措施時,一般情況下乙方須報甲方和建設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遇有危及安全的特殊緊急情況時,乙方有權相機處置,事后24小時內必須向甲方和建設單位補辦批準手續。
29.5 甲方應對乙方的施工技術安全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29.6 因乙方責任造成行車事故、人身傷亡及各類損失完全由乙方負責。
第30條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 24 小時內向甲方代表、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通報受害情況,甲方、建設單位和監理、設計單位應及時赴施工現場進行處理。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的條件。乙方在 3 天內向甲方和建設單位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費用。如災害繼續發生,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按下列原則處理:
30.1 工程本身的損害,由建設單位承擔。
30.2 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0.3 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負責。
30.4 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由甲、乙雙方另簽訂補充協議約定。
第31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31.1 由于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承擔保管費用,并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條件。
由于工程停建或緩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編制損失補償費用計劃,報送甲方和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審核后報鐵道部批準,按批準金額撥付乙方。
31.2 如甲方須由乙方繼續承擔緩建工程的維護,雙方應另行簽訂協議。
第32條 違約
32.1.1 甲方的違約責任
32.1.1.1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的.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額 0 %的違約金。
32.1.1.2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32.1.1.3 因甲方責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順延。
32.1.1.4 因甲方責任造成乙方無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32.1.2 乙方的違約責任
32.1.2.1 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竣工,應當承擔逾期竣工的責任,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2.1.2.2 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要求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或返修,其費用由乙方承擔.影響工期的。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2.1.2.3 因乙方責任而導致工程不能繼續施工的,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2.2 違約處理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終止或解除合同,但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 21 天通知對方。
當合同中止或解除時.乙方應在 42 天內保護好施工現場。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工程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如因一方違約而未能履行合同的,違約方在承擔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33條 索賠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時,乙方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33.1 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33.2 索賠事件發生后 3 天內,向甲方發出書面索賠要求;
33.3 甲方在接到索賠方要求后 21 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 21 天內未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成立。
第34條 爭議解決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
經調解達不成協議時,可以采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約定按第 二 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為向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第35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驗交后,甲方按竣工結算將費用支付完畢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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