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甲方工作
7.1派駐工地機構和代表,履行甲方職責;向乙方提供由建設單位辦理的與該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負責因本工程施工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的協調工作及有關部門的交叉配合協調工作。
7.2按本合同約定,供應施工圖及有關設計文件。組織乙方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7.3向乙方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7.4辦理開工報告手續;審查乙方報送的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既有線改造及過渡工程施工方案,并督促實施。
7.5負責辦理本工程對建設單位的驗工計價手續,及時將建設單位批準的本工程進度款撥付乙方。
7.6協助乙方維護合法權益,支持乙方正當行使權利。
7.7幫助及指導乙方解決施工生產及項目施工管理中的困難,為乙方按照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8條 乙方工作
8.1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在保修期內履行保修義務。
8.2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既有線改造及過渡工程的施工方案,報送甲方,審定后組織實施。
8.3根據甲方及建設單位的要求,按期報送年、季度施工計劃,用款計劃,年、季、月工程統計報表,質量安全事故報表。于年末 6 天、季末 5 天、月末 5 天內報送工程形象進度及其他有關情況。
8.4按本合同約定的分工范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采購、檢驗、加工和管理。
8.5 涉及既有線改建或過渡工程施工,例如天窗修、提報施工計劃等,必須嚴格執行烏鐵總[2005]426號《鐵路營業線施工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文件的有關規定。承擔施工安全的主體責任,必須嚴格執行營業線施工的各項規章制度、科學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責任制,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和責任,嚴格責任追究,應嚴格按審定的方案、范圍和批準的封鎖慢行計劃組織施工,認真落實施工安全措施。
8.6 嚴格按照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約定時間完工和交付使用。
8.7 堅持文明施工,對每日的施工料具均要分類堆放,集中管理,防止機械和料具侵限現象的發生。對鐵路線路旁和兩線間的舊軌、舊枕、配件等路料,要做好清理、回收工作,對暫時不能回收的,要分類堆碼整齊,并派專人看守。對暫時不能上道的新軌,要按規定碼放、加固,并派人巡檢。對線路旁的建筑施工垃圾要及時進行全面清理,確保線路安全和整潔美觀。并做好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安全生產。
8.8 按照規定提交竣工文件,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8.9 及時向甲方提報驗工計價資料。
8.10 對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裝的設備,在驗交前應負責保管,保證其處于完好狀態。
8.11 對工程質量保修期的規定按照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要求如下:
8.11.1 本工程保修期自建設單位簽認驗收報告次日起 年。保修金為合同承包總價的5.0%.保修期滿后且無保修責任全額無息退還。
8.12 嚴格執行和自覺服從烏魯木齊鐵路局關于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及安全監察大隊的檢查,與運輸設備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同時執行投標時有關安全風險抵押金的規定。
8.13嚴格按建設單位制定的《施工安全信息匯報、反饋、考核管理辦法》及《關于加強調度指揮信息管理的規定》文件要求。在營業線路上施工或進行影響營業線安全的施工,必須經鐵路局或站段審核批準,按規定要求日期上報施工計劃申請,鐵路局審批的項目于施工開始前月的15日前上報甲方和建設單位施工技術部(工作站或項目部),提報的施工計劃應包括:施工方案設計(施工項目、作業內容、地點和時間、影響范圍、施工方案及驗收安排)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及負責人、施工安全和質量的保障措施及防護辦法、列車運行條件)、施工安全協議書等基本內容;施工技術部(工作站或項目部)審核簽字后,于20日前匯總上報至安調部,由安調部統一向運輸處提出月度施工計劃申請表。對施工中影響安全的重要信息和一般信息,按《施工安全信息匯報、反饋、考核管理辦法》及時進行匯報、反饋。
8.14 乙方在接到設計文件后,必須自覺的與監理方進行施工圖現場核對及設計優化。并及時將結果上報甲方和建設單位。
第9條 進度計劃
9.1 乙方在接到由建設單位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一個月內,向甲方和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進度計劃,并于每一季度最后一個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進度計劃。
9.2 甲方代表應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進度計劃 3 天內,以書面形式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并通知乙方,逾期未批復,可視為同意乙方報告,乙方可據此組織施工。
9.3 經甲方和建設單位同意的施工進度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必須遵守。
9.4 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進度滯后,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報甲方代表備案。
第10條 延期開工
10.1 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合同開工日期前 7天,書面向甲方代表和建設單位提出延期開工理由和要求的報告。
10.2 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后 3 天內答復。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未予答復,可視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
10.3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開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10.4 由于非乙方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甲方應在合同開工日期前 3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推遲開工日期,并對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給予適當補償,并順延工期。
第11條 暫停施工
11.1 在確有必要時甲方可書面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在 3 天內提出處理意見。
11.2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
11.3 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書面復工通知后,繼續施工。
11.4 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停工責任在乙方,乙方負違約責任,并承擔所發生的費用,同時工期不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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