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安全評價工作在各領域的廣泛開展,促進了《安全生產法》關于“三同時”制度的貫徹實施,同時也推進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的貫徹落實。許多生產企業開展安全性評價工作,評價企業的安全基礎狀況,制定整改措施,安全管理工作收到明顯成效。但是安全評價后,針對事故隱患的整改還是存在許多問題。
一、事故隱患整改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有些安全隱患存在時間長、整改難度大,一旦發生事故,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事故。盡管事故隱患的成因多種多樣,但是,其整改進程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資金不足是制約隱患整改的客觀因素。
隨著宣傳普及教育的不斷深入、監督執法力度的不斷增強和安全法制建設的不斷健全與完善,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企業能夠認識到事故隱患及安全事故對生產、生活造成的嚴重危害,主觀上也并非就不想整改或者推托不改,而是確實受現有經濟條件的制約而無力整改。特別是那些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階段的隱患單位,很多過去經濟效益很好,如今卻面臨著關、停、并、轉或經濟滑坡,下崗職工明顯增多、內外包袱逐漸加大、生產規模越來越小、產品滯銷、成品積壓,造成資金周轉困難,有的甚至連職工的基本生活費都無法保證。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想整改事故隱患,但在經濟上確實無力承受,因此導致大量事故隱患得不到及時整改。
2.安全意識淡薄是隱患久拖不改的重要因素。
盡管在社會化安全生產宣傳工作中,各級安監部門不斷加大宣傳教育的普及力度,努力使廣大職工群眾的安全生產意識得到增強,但是,至今仍有相當數量的人未能從以往生產事故中吸取教訓,沒有把安全生產牢記心中。特別是一些單位的領導者,安全生產意識十分淡薄,對安全工作沒有給予足夠重視,認識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心存僥幸,思想麻痹,沒有把生產安全與經濟發展放在同等位置上,象抓經濟建設那樣抓好安全工作。思想觀念跟不上去,自然就忽視了內部自身的安全生產管理,對事故隱患漠不關心、聽之任之,對整改要求置之不理甚至公然對抗。有很多單位具備整改條件,但是也不想把資金投到隱患整改上,認為那是在浪費,花大筆的錢卻看不到什么效益,只知把經濟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其實不了解安全生產潛在的經濟價值,因而置安全生產于不顧。有些單位則干脆以缺乏資金為借口,推脫搪塞,得過且過。上述問題,直接導致了大量重大事故隱患的久拖不改。
3.企業先天不足阻礙隱患順利整改。
在對企業進行安全評價后發現,有很多企業存在建(構)筑物、生產裝置、危險品儲存設施等相互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夠,或者與周邊環境的安全距離不足的安全隱患。由于這些現存的重大安全隱患大多是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擅自改變、降低消防設計或安全衛生標準,或是未按規范設計,或建成后擅自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還有是現有建筑結構不符合現行規范等等,這些都使得企業本身存在著先天不足,而且,這些隱患整改起來難度極大,有些根本無法整改。
4.現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與現實存在一定差距。
雖然國家已經多次修改并制定相關的安全生產法規及技術規范,但是,從執行情況看,這些法規、規范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一刀切”的問題,適用范圍受地域、經濟發展程度、當地安全現狀等條件的制約,不能很好地與各地現有實際緊密結合,造成了有的地方執行起來就容易,而有的地方執行起來就困難,甚至有個別條款規定得過嚴、過死,可操作性不強。
二、法律對事故隱患整改的規定
我們國家出臺的《安全生產法》、《勞動法》、《消防法》等法律都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整改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1.《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職責,第四款:“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2.《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p>
3.《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4.《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5.《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安全職責。
6.《消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單位“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p>
7.《勞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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