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塔吊安裝過程的跟蹤檢查
(一)安裝告知手續: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安裝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2個工作日內通過書面形式、傳真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結合以上規定,在進行塔吊安拆前,監理單位應督促塔吊安拆單位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告知手續;否則,嚴禁安拆單位進行塔吊安拆作業。
(二)輔助設備的驗收: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手續前,應當將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報送監理單位審核。
結合以上規定,對于安裝塔吊所使用的汽車吊,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管理規程》中的要求進行驗收。
(三)方案執行情況:
在塔吊安拆及頂升的過程中,監理單位一定要檢查塔吊安拆人員或頂升人員是否與經過審核的人員一致,塔吊安裝過程是否與方案一致,一經發現不相符時監理單位應及時發文要求停止作業。
三、塔吊安裝完成的驗收備案
(一)安裝單位自檢及第三方檢測:
《塔吊技術規程》第3.4.15條規定:安裝單位應對安裝質量進行自檢,并應按本規程附錄A填寫自檢報告書;第3.4.16條規定:安裝單位自檢合格后,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驗檢測機構應出具檢測報告書。
結合以上規定,塔吊安裝完成后,監理單位應督促安裝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塔吊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否則,嚴禁施工單位進行塔吊運轉作業。
(二)驗收及備案登記
《塔吊技術規程》第3.4.18條規定:經自檢、檢測合格后,應由總承包單位組織出租、安裝、使用、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結合以上規定,塔吊經過第三方檢測合格后,監理單位應督促總包單位組織塔吊的租賃、安裝、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塔吊經各方驗收后,總包單位向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至此,塔吊方可以正常使用。
結束語
塔吊作為施工現場重要的大型機械設備,對于高效快速施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時因塔吊造成的事故也屢屢發生,塔吊的安全管理成了安全監理的一個管理重點。這就要求在塔吊安拆、使用過程中,監理單位嚴格按照規程的程序進行驗收、檢查,采取有效的措施對塔吊使用安全進行控制,充分發揮塔吊的優勢,避免塔吊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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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JGJ4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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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管理辦法》 建質[2009] 87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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