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安全技術措施是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指令性文件,是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監理的重要依據,文章系統闡述了安全技術措施所包括七個方面的具體措施,可用于指導施工和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更好地促進公路施工的安全生產工作。
關鍵詞: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具體措施
中圖分類號:TU996.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是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指令性文件,是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監理的重要依據,主要包括:1、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規定;2、地面、深坑、隧道施工作業的防護;3、水上、高處及立體交叉施工作業的防護;4、機械、機具使用過程中安全防護及夜間施工安全使用防護;5、施工用電安全技術措施;6、針對四新技術制定的專項措施;7、預防因自然災害的措施。本文根據相關規范和工程實踐就各項措施進行具體闡述,可用來指導施工和編制公路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參考。
1、進人施工現場的安全規定
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遵守如下安全規定:
1.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配戴安全帽; 1.2不得穿硬底鞋及裙子進入施工現場; 1.3 嚴禁酒后進入施工現場; 1.4 嚴禁在沒有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高空作業; 1.5嚴禁接觸施工現場供、用電設施; 1.6嚴禁在起重設備下停留; 1.7雨霧冰雪天氣無可靠防護措施嚴禁進入施工現場; 1.8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服從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
2、地面、深坑、隧道施工作業的防護。
2.1地面作業的防護
2.1.1施工人員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進行作業。
2.1.2土方開挖前必須作好降(排)水;挖土應從上而下逐層挖掘,嚴禁掏挖。作業時要隨時注意檢查土壁變化,發現有裂紋或部分塌方,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將人員撤離,排除隱患,確保安全。2.1.3開挖坑(槽)溝深度1.5m時,必須根據土質和深度放坡或加可靠支撐。當深度超過2m時,周邊必須設兩道護身欄桿;危險處,夜間設置紅色警示燈。坑(槽)溝邊1m以內不準堆土、堆料。不準停放機械。2.1.4坑(槽)溝必須設置人員上下坡道或爬梯,嚴禁在坑壁上掏坑、攀登上下。人工配合機械挖土、清底、平地、修坡等作業時,不得在機械回轉半徑以內作業。
2.2.深坑作業的防護
2.2.1基坑周邊,水上作業平臺周邊,高空作業平臺(任一邊長小于3m)必須設置防護欄桿,如設置防護欄桿有困難的,工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2.2..2邊長均大于3m的高空作業平臺(如橋面)可不設防護欄桿,但在周邊要設置警示標志(如彩繩等)。2.2.3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1.2m,下桿離地高度為0.5~0.6m,欄桿柱的間距為2~3m。下方有交叉作業或有人、機通過或機材堆放的,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網封閉。2.2.4護筒、鋼管樁、鉆孔樁、人洞等孔洞上口必須設置防護欄桿或穩固的蓋件,人員出入多的地方還應加設安全標志。
2.3隧道作業的防護
2.3.1隧道施工作業前,必須進行超前地質預報,全面了解地質狀況,根據圍巖等級進行鉆爆設計,選擇合適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藝,合理安排施工工序。 .
2.3.2洞外施工場地應平整不積水,應對車輛人員通道、出碴、進出材料、結構加工等進行合理布置,通暢有序。棄碴場地應設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環境、不毀壞農田的地段。
2.3.3隧道鉆爆作業前,應對通風、排水、用電、通訊進行專項設計,動力電線應與照明線路分開布設,照明器材及用電設備應根據隧道類型選用防爆型或非防爆型。
3水上、高處及立體交叉施工作業的防護。
3.1水上作業的防護
3.1.1水上作業所用的船塢、拌和樓、碼頭要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交通用船只須經航運管理部門須各才能從事運輸作業。3.1.2臨時棧道、圍堰的修建必須經項目部提出設計方案,報分公司主任工程師批準后才能施工,臨水的邊部要有安全防護設施。3.1.3乘坐交通船活在水上作業的人員必須穿戴救生衣,各施工作業點和交通船上必須有足夠的救生設備和救生衣。3.1.4運輸船只在水上配合高空起吊作業時,要做好防護工作,并嚴格按《起重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小型船只配合其中吊裝作業時,要有必要的規避作業程序。
3.2高處作業的防護
3.2.1高處及水上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3.2.2施工單位應對工程的高處及水上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個體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3.2.3高處及水上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3.2.4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3.2.5施工中對高處及水上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3.2.6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3.2.7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懸空高處作業及水上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前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3.2.8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施工及安全負責人必須簽字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立即恢復。3.2.9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應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3.3交叉作業的防護
3.3.1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不符合以上條件時,應設置安全防護層。3.3.2鋼模板、腳手架等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3.3.3鋼模板部件拆除后,臨時堆放處離橋面邊沿不應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m。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3.3.4高度超過24m的層次上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4機械、機具使用過程中安全防護及夜間施工安全使用防護。
4.1機械、機具使用的防護
4.1.1機械、機具使用應按其技術性能的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嚴禁拆除機械設備的自動控制機構、各種限位器等安全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警報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其調試和故障的排除應由專業人員負責進行。
4.1.2新購或經過大修、改裝和拆卸后重新安裝的機械設備,必須按出廠說明書的要求和<<建筑機械技術試驗規程>>的規定進行測試和試運轉。新機(進口機械按原廠規定)和大修后的機械設備執行<<建筑機械走合期使用規定>>。
爆破拆除后坐現象及預防措施的研究
城市爆破拆除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及預防…
打浦路隧道改建工程中拆除施工的有效…
大型深基坑支撐爆破拆除中的技術措施
地鐵車站施工風險管理研究
房屋拆除工程事故的成因及預防措施
高爐本體拆除技術
混凝土結構無損拆除方法及其過程控制…
淺析進一步加強項目工程安全管理的方法
安全意識與安全教育
淺談如何做好安全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現狀、存在的問題…
項目安全管理淺談
淺談工地現場安全文明施工
淺談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鉆孔灌注樁偏位的原因及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