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飲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庫、空氣等)j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車站、碼頭、港口、機場、人員密集場所、水利設施、軍用設施、核設施、?;穾?、油氣站等);
(6)大面積火災事故、人員密集和重要場所事故、嚴重爆炸事故:
(7)輪船翻沉、列車脫軌、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及民航飛行事故:
(8)建筑物大面積坍塌,大型水利、電力設施事故、海上石油鉆井平臺垮塌傾覆事故;
(9)涉及外賓、重要人員的傷亡事故;
(10)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2.事故快報的時限
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規定報告:
(1)一次死亡(遇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社會影響重大的各類事故發生后要在6小時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機構;
(2)一次死亡(遇險)3~9人各類事故發生后要在12小時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機構;
(3)一次死亡1~2人的各類事故發生后要在24小時內逐級報告至省(區、市)安全監管部門調度統計機構;
(4)煤礦一次死亡1~2人事故發生后要在24小時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機構。
3.事故快報的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時、分);
(2)事故發生地的行政區劃(省、市、區、縣、鄉、鎮):
(3)事故發生的地點、區域;
(4)發生事故的單位全稱,經濟類型(國有、集體、個體、私營、股份制等),生產經營規模(設計能力、實際生產能力、經營規模);
事故按飛行器注冊地進行統計;漁業船舶事故按漁船戶籍港進行統計。
3.輕傷。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
4.重傷。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及損失工作El等于或超過105 Et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因醫療事故而轉為重傷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均按重傷事故報告統計。如果來不及在當月統計,應在下月補報;超過30天的,不再補報和統計。
5.死亡和失蹤。道路交通、火災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內死亡或失蹤超過7天的,均按死亡事故報告統計;其他事故在30天內死亡的(因醫療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或失蹤超過30天的.均按死亡事故報告統計。如果來不及在當月統計的,應在下月補報。超過上述事故規定報告期限死亡的,不再進行補報和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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