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自然災害善后補償機制
關于自然災害善后補償問題,目前,中央財政沒有列支專項資金予以補助。從我國目前的現狀來看,凡是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地方政府一般會對遇難者家屬予以適當的資金補助,這樣不但有利于善后工作的順利開展,也體現了黨和政府的溫暖,對災區貧困家庭而言尤為必要。目前,我國各地關于自然災害的善后補償標準,還沒有統一的口徑,現有補償標準也因不同災害過程和不同地域而異。
在自然災害善后補償機制方面,國外一些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已制定了明確的國家撫恤標準。例如,日本政府規定地震災害遇難者若為家庭主要勞動力,撫恤金每人500萬日元(約合32萬元人民幣),非主要勞動力每人250萬日元(約合16萬元人民幣);印度政府明確因災遇難者撫恤金每人5萬盧比(約合9000元人民幣),傷殘者每人2.5萬盧比(約合4500元人民幣),重傷者每人5000盧比(約合900元人民幣);2005年10月8日巴基斯坦遭受7.6級強烈地震后,中央政府制定了受災家庭撫恤金補助標準,遇難者每人10萬盧比(約合1-4萬元人民幣),受傷者每人2.5萬盧比(約合3496元人民幣)。
近年來,我國每年因自然災害遇難的群眾約2000多人,若按照每個遇難者家庭中央財政撫恤1萬元的標準,全年撫恤經費約2000多萬元,這筆經費僅相當于2006年中央抗災救災資金支出(111.98億元)的0.17%.如果中央自然災害善后補償機制能夠盡快建立,必將產生深遠的社會影響,政治意義重大,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體現。
三、落實基層救災工作管理經費的相關政策
目前,中央部門預算中專門安排了部分事業經費,用于民政部、水利部、農業部、衛生部等有關災害管理部門的救災工作管理費用,為災害預警、應急響應、查災核災、指揮調度等工作提供了資金保障。中央救災工作管理經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較好的保障。相對而言,基層救災工作管理經費仍存在較大的缺口,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一是中央下撥救災資金時沒有安排配套的救災工作管理經費,國家也沒有出臺相關政策明確救災工作管理經費的配套機制,使地方在政策把握和具體操作上存在困難,并導致一些地方政府因災遇到實際困難時,并不積極爭取中央政府的救災資金支持;二是省、地、縣三級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的救災工作管理經費相當有限,鄉鎮一級幾乎沒有安排救災工作管理經費,在資金預算總量不變的情況下,為了保障應急救災工作的開展,救災工作管理經費往往不得不擠占其它工作經費開支,這些現實矛盾也成為一些地方救災資金違規使用事件頻繁發生的誘因之一。
我國中西部地區救災工作管理經費不足的現狀尤為突出。由于救災工作管理經費得不到保障,一些基層民政干部常常不得不私人掏錢支付查災核災期間發生的交通費和建檔費(登記造冊、拍照、錄像等)。災害發生規模越大、損失越重,救災工作管理經費消耗也越大,且往往得不到及時補充和追加,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救災工作的順利開展。另外,在救災物資捐贈方面,由于中央和地方都沒有安排捐贈物資配套的清理、消毒、運輸和發放等工作經費,不得不擠占其它經費以完成相對應的工作。如2007年,國內某高校將學生使用過的軍訓服裝捐給災區群眾,但因清洗、消毒等工作成本已超出這批衣物自身價值,致使地方民政部門拒絕接收。因此,由于救災工作管理經費保障機制沒有理順,導致一些地方民政部門對接收捐贈物資產生了抵觸情緒,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層干部工作積極性和我國社會捐贈工作的整體發展。
在我國救災款尤如一條高壓線,中央對救災款的使用范圍有嚴格的要求,專款專用是一項基本原則,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救災資金的嚴格、透明和規范使用。但是,救災工作管理經費不足已成為一個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需要中央和地方在政策上給予規范,明確救災工作管理經費的出處和配套機制,同時建立有效的財務監管和審計機制,用制度和法律來約束救災工作管理經費的規范使用,防止違規違紀事件的發生,使救災資金的各項保障措施能夠落實到位。相比之下,美國政府已制定了明確政策確保救災工作管理經費的落實,《斯塔福德災害救助和緊急事件援助法案》(美國法典第42篇第68章)規定“州政府可以從聯邦政府預撥給個人或家庭的救災款項中提取不超過5%的費用,作為救災工作的管理費用”。因此,盡快落實基層救災工作管理經費的相關政策,完善相應的財務監管和審計機制,將是提高我國災害救助工作水平的一個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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