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救援指揮
1.公安消防支(大)隊指揮員在率偵察小組對倒塌建筑的安全狀況進行全方位的仔細偵察后,確定是否設立消防搶險救援指揮部,由指揮部人員針對現場情況制定救援技戰術措施和行動方案,部署救援力量投入作戰。
2.政府啟動應急聯動搶險救援預案,設立現場指揮部時,到場的公安消防部隊最高指揮員擔任副總指揮員,參與指揮部的工作。由其他首長和指揮長負責指揮現場消防人員的救援工作。
3.指揮員根據現場情況需要,確定是否實行交通和著火源管制,確定是否設置警戒區和劃定警戒區域的范圍。
4.指揮員要針對到場的各消防中隊、特勤中(大)隊的人員和裝備實力分布情況,科學地部署作戰任務,以充分發揮專業救援裝備的作用。
5.指揮員應隨同有關建筑和工程技術專家對現場進行勘察,評估倒塌建(構)筑物的危險性,聽取他們的意見,必要時對已部署的救援力量進行調整。
(三)技戰術措施
1.當接警得知倒塌現場有大量劇毒、腐蝕性或可燃氣(液)體泄漏時,指揮員應命令向倒塌現場行進的消防力量選擇能避開危險氣體的方位與距離接近倒塌現場,在安全處集結兵力、停放車輛,建立搶險救援平臺,打開救援車輛的進出通道。
2.根據倒塌現場的需要,配合有關單位切斷水、電、氣的供給,消除安全隱患。
3.在有劇毒、腐蝕性或可燃氣(液)體泄漏的倒塌現場展開救援時,應首先部署水槍(炮)噴射霧狀射流,從上風處向外驅趕危險氣體,經現場偵察檢測合格后開始救援。
4.為防止實施救援行動時發生意外,必須使用搶險救援器材對可能再次倒塌的部位和有人員被埋壓的部位,進行支撐、撐頂、破拆、起重、起吊、焊割和遮擋等多重可靠的防護,尤其應加強對仍有倒塌危險的部位的支撐防護,避免使被埋壓人員或救援人員受到二次傷害。
5.指揮員應視救援范圍、救援時間和救援工作量,將參與救援的力量編成組,輪番上陣作戰。搞好戰勤保障,確保救援人員的體力和消防裝備的燃料能夠及時得到補給,使救援達到最佳效果。
6.指揮員應按照“三先原則”決定救援次序:先救容易救的人;先救重傷員;先救有生命跡象的人。力爭使更多的人得以生還。
7.救出的人員和尸體交由醫療救護人員處置。對于失血過多,生命瀕臨死亡,一時又解救不出來的被埋壓人員,交醫護人員先行輸血、止血、輸液或輸氧搶救,消防人員可給予心理安慰和陪伴,讓被困人員懷有必勝信心。
(四)清理移交現場
1.救援工作結束后,指揮員應命令救援人員對現場進行一次全面仔細地檢查,確保無人員遺留在現場。
2.命令各參戰單位,集合隊伍,清點人數,整理器材,逐級報告,聽取指示,原路返回。
3.向受災單位、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移交現場。
五.安全注意事項
倒塌現場的搶險救援也具有火災、爆炸和中毒等危險性,消防人員務必高度警惕,做好安全防護工作,以確保不發生次生災害,不使救援人員和被埋壓人員遭受二次傷害。
1.消防人員必須穿著全套個人防護裝備,必要時佩戴隔絕式或過濾式防毒面具。
2.消防人員在進入現場救援之前,必須首先進行現場偵察,只有在排除了可能引發次生災害、使救援人員和被埋壓人員遭受二次傷害的險情后,才能展開救援。不得在岌岌可危的倒塌部位冒險作業,不得貿然登上或進入十分危險的廢墟,不得單獨行動。
3.現場情況不明時,不得使用大型機械設備作業,謹防誤傷被埋壓人員。使用大型機械設備作業時,必須指定安全員觀察情況,操作手應與安全員默契配合,做到令行禁止,動作準確,吊索必須拴牢,不得超負荷起吊,不得強拉硬拽,防止造成鋼纜斷裂或翻車,。
4.使用電焊機、金屬切割機和容易產生火花的器材進行救援時,必須用可燃氣體探測儀確認現場無引爆危險。
5.指揮員根據倒塌現場的情況,決定是否設置險情觀察哨,指定有經驗的消防人員擔任安全觀察員,事先確定好警報信號。當險情出現時,安全觀察員立即發出警報信號,救援人員必須迅速安全地撤離,待險情排除后,繼續作戰。
6.消防支(大、中)隊在原有的滅火作戰計劃中增加一項內容,即該建(構)筑物的結構、等級和竣工時間等,為指揮員實施倒塌救援時確定該建(構)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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