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組織機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是政府為減少事故的社會危害,及時進行事故搶險,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按照預先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進行的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應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快速高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協同配合、資源共享”的原則。
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完善的事故應急救援體系,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還沒有專門機構負責,專業應急救援組織的建設也剛起步。隨著生產社會化的不斷深人,建立完善的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是保障我國經濟快速穩健發展和構筑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對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提出了要求。國家將在現有的生產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基礎上,用2年的時間,分3步建立國家級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筆一步是在半年內組建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指揮中心等國家級應急救援機構;第二步是在一年內組建礦山、危險化學品、工業和公眾安全等專業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第三步是組建區域救援隊伍和各級地方應急救援機構。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進行事故搶險仍無法控制事態時,就應及時向政府請求應救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是政府的職責。政府按生產安全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啟動不同的響應等級,對事故實行分級響應。應急響應級別分為四級:Ⅰ級為國家響應;Ⅱ級為省、自治區、直轄市響應;Ⅲ級為市、地、盟響應;Ⅳ級為縣響應。
不同的響應等級對應不同級別的應急救援工作機構和指揮機構,同時,國家和地方建立若干應急救援組織以應對不同事故的搶險救援。這些不同級別的應急救援工作機構、指揮機構和應急救援組織組成我國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
1)我國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構想(圖8一1)
2)國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機構
國務院成立國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機構。國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救援工作領導機構由國務院領導,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人民解放軍、武裝部隊的負責人組成,具體工作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國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1)研究提出全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全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協調指揮涉及多個部門、跨地區、影響特別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3)根據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請調和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參加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救援工作;
(4)協調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機構之間的關系;
(5)協調、處理境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中涉外以及港、澳、臺相關事務。
3)國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國家設立國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全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具體負責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4)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國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由國務院批準設立,負責本行業或者本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配合國家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5)國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
國家建立的區域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由國務院批準成立,主要承擔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請求,區域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6)地方政府應急救援體系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本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領導機構和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并根據需要建立重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市(地)級、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本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機構和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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