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起動基本程序
(一)接到報警后,根據報警情況或事故搶救現場反饋的信息,經初步確認事故符合預案起動條件,隨即向鎮安全辦報告,鎮安全辦向總指揮報告,由總指揮決定起動預案。
(二)事故發生單位、或報告人若向其它主管部門報告,該報警受理主管部門的領導,應立即向鎮安全辦報告,由鎮安全辦向總指揮報告,由總指揮決定起動預案。
(三)總指揮不在轄區,由副總指揮決定是否起動預案。
(四)預案一旦決定起動后,由安全辦通知各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力量趕赴指定位置,聽候指揮部調派救援任務。
六、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它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它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分析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等安全措施;
(四)其它救援措施。
七、事故報告
(一)礦山傷、亡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必須立即采取緊急措施,搶救傷員,疏散人員,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如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及疏散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二)礦山傷、亡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必須立即將發生事故情況向鎮政府、安全辦、派出所報告,并應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事故快報,報上述職能單位。
書面事故快報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名稱;
2、故事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統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斷;
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名稱、報告人。
八、事故查處
(一)事故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礦山傷、亡事故的調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成立區級以上的重、特大事故調查組,我鎮有關部門應給予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并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三)傷、亡事故的結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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