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應急響應
(1)Ⅰ級應急響應
對二級應急機構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重大突發事件,由地調局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協調項目承擔單位、野外工作站,或地方政府、駐軍部隊等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
(2)II級應急響應
對三級應急機構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較大突發事件,由項目承擔單位或野外工作站啟動II級應急響應,協調本單位、突發事件地點鄰近項目組等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并向地調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地調局安全生產委員會進入應急準備狀態,及時掌握相關應急救援情況,并向相關單位發出預警。
(3)Ⅲ級應急響應
對三級應急機構處置能夠有效控制事態的一般突發事件,由項目組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協調項目組或突發事件地點鄰近項目組應急力量實施救援,并上報二級應急機構;二級應急機構進入應急準備狀態,及時了解和掌握相關應急救援情況,并向相關部門發出預警。
3.2.4 指揮與協調
需要一級應急機構處置的突發事件,由地調局安全生產委員會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單位、項目組開展處置工作。主要包括:
⑴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項目組、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⑵組建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制定并組織實施應急救援方案;
⑶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包括協調事發地單位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和調度各方面應急資源等;
⑷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二級、三級應急機構處置的突發事件,由相應的應急工作領導機構、辦事機構統一指揮與協調。
3.2.5 應急關閉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報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同意,應急響應予以關閉。
應急響應關閉的信息,應通知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機構和人員。
3.3 善后處置與調查評估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應急機構要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向上一級應急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3.4 信息報告
突發事件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有關方面報告。
4 應急保障
各級應急機構按照職責和相關預案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員、物資、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通信信息等保障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4.1 人員保障
地調局野外工作站、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組是處置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開展應急保障救援的骨干力量。各級應急機構要開展應急救援人員定期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
4.2 財力保障
各級應急機構所需地質調查作業突發事件應急準備以及應急救援資金,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列入本單位的年度預算。
4.3 物資保障
各級應急機構應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建立相關單位應急物資保障供應與自儲專業應急物資相結合的應急物資保障制度,自儲必要的、專業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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