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 資金保障
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6.2.7 社會動員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
6.2.8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提供重大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市安監局成立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公眾信息交流
市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
企業與所在地鄉鎮街道、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6.4.2 培訓
安監、交通、環保、質監等部門組織應急管理機構、專(兼)職救援隊伍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市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內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訓的課程。
6.4.3 演習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監督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各危險化學品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
市直有關部門的專業應急機構組織演習結束后,形成總結報送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備案。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織的聯合演習結束后,向市安委會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6.5 監督檢查
市安監局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7 附則
7.1 獎勵與責任追究
7.1.1 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7.1.1.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7.1.1.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降低財產損失的;
7.1.1.3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1.2 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1.2.l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7.1.2.2拒不執行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7.1.2.3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7.1.2.4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1.2.5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1.2.6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安監局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市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通訊電話
附件二:各應急救援專業小組領導通訊電話
附件三:安全生產專家通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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