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道路交通事故處置救援程序
5.1 涉及本預案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管轄(鄉鎮)政府必須以最快捷的方式將所發生的特大交通事故情況,報告歸口管理部門和縣政府辦公室、縣安監局。
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單位、型號、車號;肇事駕駛員基本情況;死、傷人員情況;車物受損情況。
(2)事故的簡要經過。
(3)初步判斷事故發生的原因。
(4)事故救援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5.2 有關部門接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縣政府辦公室,同時應通知公安、安監等部門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了解掌握情況。
5.3 縣政府辦公室接到報告,應立即報告縣政府領導或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根據事故情況,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并組織協調事故處置和醫療救援等事宜。
5.4 應急預案啟動后,處置救援總指揮部應立即投入工作,總指揮部相關負責人應迅速到位履行職責。
5.5 各相關部門按照處置總指揮部指令,開展事故處置和救援工作。
6 道路交通事故處置應急措施
6.1 遇到涉及本預案的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的有關單位、群眾、事故當事人必須立即報警,并嚴格保護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救護傷員。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6.2 任何單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參加組織事故搶險救災的義務。
6.3 所在地公安部門加強事故現場的安全保衛和交通疏導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對肇事者等有關人員應采取監控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發生和肇事逃逸。
6.4 在事故處置應急過程中緊急調用車輛、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阻攔和拒絕。
7 道路交通事故處置注意事項及要求
7.1 事故處置要堅持統一指揮,科學決斷,有效處置,確保安全。
7.2 各相關部門要落實事故處置所需的設施、物資、器材的配備,確保應急使用。
7.3 事故處置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積極主動完成自己承擔的工作任務。
8 責任追究制度
對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置工作中,工作滯后,反應遲鈍和不聽從指揮,工作不負責任,違反事故處置工作紀律,影響事故處置工作的有關責任人,由縣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9 附? 則
9.1? 本預案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縣交警隊解釋。
9.2?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鎮安縣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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