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事故報告與現場保護
第十七條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做到:
(一)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立即向縣質監局值班室(電話:0943-5529364)、縣安監局(電話:0943-5537357)、縣消防隊(119)報告。
(二)事故發生單位應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書面報告,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2、發生事故設備的有關參數;3、事故的簡要經過、遇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4、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5、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7、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三)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積極進行事故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當地公安部門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負責做好警戒保衛和維持治安秩序。因搶救傷員和財產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必須做出標志,并拍照、錄像和詳細紀錄,最大限度地保護現場和痕跡物證。
第五章應急處理
第十八條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主管、分管領導、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按照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方案采取積極有效的搶救措施。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由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長批準,立即啟動本應急救援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本預案。當組長不在時,應按順序由副組長負責組織指揮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1、搶救受害人員。事故發生后,及時、有序、有效地實施現場急救與安全轉移傷員,盡最大可能地降低人員傷亡率、減少事故損失。
2、控制危險源,并對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對有毒有害介質的事故,要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對發生在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區的事故,應盡快組織工程搶救隊與事故單位技術人員一起及時堵源,控制事故繼續擴大。
3、指導和組織群眾采取各種措施進行自身防護,并向上風迅速撤離危險區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區域,同時做好自救和互救工作。
4、做好現場清理,消除危害后果。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發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清洗等措施,防止對人的繼續危害和對環境的污染。
5、對有毒有害介質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理,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二十條應急預案啟動后,各類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首先應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實施。
第二十一條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有關單位配合的應積極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參加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預案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三條本預案由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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