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為迅速有效地處理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下簡稱“特種設備”)等突發事故,增強對突發事故的綜合處理能力,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373號令)、《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34號令)、《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302號令)、《鍋爐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號令,以下簡稱“2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2號令”第四條所規定的“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
二、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系統及職責
第三條本預案適用于在本市境內使用的特種設備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事故。
第四條為加強對本市特種設備應急工作的統一指揮,市人民政府成立東陽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府辦分管副主任、質監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質監局、經貿局、教育局、建設局、公安局、旅游局、交通局、衛生局、民政局、電信局、消防大隊等部門的有關領導參加。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質監局,由質監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一)負責本市范圍內特種設備出現非正常情況時,組織、協調和指揮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二)制定、落實特種設備應急工作措施,抓好宣傳、檢查、整治、監督、落實等工作,解決事故應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決定預案的啟動或結束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理的程序。
第六條各成員單位的職責:
(一)市委宣傳部:負責特種設備應急情況的輿論宣傳工作。
(二)市質監局:負責特種設備的應急救援、事故調查、事故處理、快報、結案工作。
(三)市經貿局: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和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市公安局:負責交通秩序的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處置突發性治安事件,并在實施特種設備安全應急預案時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五)市交通局:負責運送急需物資、器材、裝備、藥品、現場搶救人員等工作。
(六)市旅游局:負責游樂設施、客運索道、賓館、餐飲行業的特種設備的運行。
(七)市教育局:負責中小學的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八)市建設局;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特種設備安裝前會審及液化石油氣的管理工作。
(九)市消防大隊:負責消防滅火搶救工作,組織危險區的人員疏散,防止發生新的事故。
(十)市衛生局:負責開設現場臨時救護所,負責受傷、中毒人員的救護,保證救護器材與搶救藥品的供應。
(十一)市電信局:負責通信聯絡的暢通。
(十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七條成立市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小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統一指揮,設立事故報告及聯系電話,電話號碼為6698083。
三、事故報告制度
第八條實行事故報告制度。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領導或業主應當立即帶領有關人員迅速趕赴事故地點積極參與搶救工作,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本轄區范圍內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主管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員報告或直接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報告。
2、重大以上事故發生后,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向市政府匯報。必要時,市政府視情啟動本地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
3、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有關部門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4、外地移動式特種設備在我市境內發生事故后,當事人或業主應在1小時內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報告,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逐級上報。
第九條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3、事故發生地點;
4、發生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初步估計的經濟損失及事故概況;
7、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第十條事故情況及發生事故的初步原因應當在24小時內報至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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