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資金、物資、裝備保障
????加強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確保災害發生后應急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武警部隊、鄉鎮(村莊、社區)應急救援志愿者組織等,平時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練,提高應急防治與救災能力。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費用按《財政應急保障預案》規定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6.2 通信與信息傳遞
????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臺及互聯網等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覆蓋全國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并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6.3 應急技術保障
????6.3.1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
????國土資源部和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成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6.3.2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國土資源部及有關單位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的研究,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工作力度和投資,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習和培訓工作。
????6.4 宣傳與培訓
????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對廣大干部和群眾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6.5 信息發布
????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的發布按《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執行。
????6.6 監督檢查
????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保障工作進行有效的督導和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實踐的經驗和教訓。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各部門、各單位負責落實相關責任。
????7 預案管理與更新
????7.1 預案管理
????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省(區、市)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7.2 預案更新
????本預案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每年評審一次,并根據評審結果進行修訂或更新后報國務院批準。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更新期限最長為5年。
????8 責任與獎懲
????8.1 獎勵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需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8.2 責任追究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熱力系統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