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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綱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目的、要求和具體內容。
1.培訓對象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其他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
2.培訓目的
通過培訓,使培訓對象了解我國安全生產方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熟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掌握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基本知識、安全操作規程,個人防護、避災、自救與互救方法,事故應急措施,安全設施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以及職業病預防知識等;具備與其從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相應的知識和能力。
3.培訓要求
3.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大綱的要求接受安全生產培訓,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能,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作業。
3.2 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自己組織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并建立健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試、考核情況;不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3.3 培訓要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重點加強安全意識、規章制度、基礎知識、基本方法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的綜合培訓;要充分考慮農民工的實際,使培訓內容易學易懂,易于掌握。
4.培訓內容
4.1 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管理條例》等。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4.2 安全生產基礎知識
4.2.1 危險化學品知識
——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和特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危險化學品標簽。危險化學品及禁忌物。
4.2.2 防火防爆知識
——閃點、燃點、燃燒、點火能;
——爆炸、爆炸的分類、爆炸極限;燃燒、爆炸的條件;
——防火防爆措施;
——可燃物、助燃物的控制;
——點火源控制,包括:明火、碰撞、磨擦,靜電、雷電,工藝過程熱能,其他點火源。
4.2.3 設備、附件、安全及消防設施
——設備、管道、氣瓶;
——設備附件;
——安全設施;
——防爆工(器)具;
——消防設施。
4.2.4 化工生產過程的基本安全知識
——化工單元操作;
——常見反應過程。
4.2.5 檢維修作業
——檢維修作業的特點;
——檢維修作業的程序;
——檢維修作業中的用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防腐作業、電氣作業。
4.2.6 危險源辨識
——了解危險源辨識知識。
4.2.7 個人防護用品及應急救援器材的使用和維護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分類以及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防護服,頭部、眼部防護用品,手部、腳部防護用品和安全帶等的使用和維護。
4.2.8 安全警示與標志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常見安全標志、警示標志介紹。
4.2.9 職業危害防治
——職業病危害因素概念;
——職業病危害分類及行業分布;
——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健康影響及防護措施,包括:粉塵、毒物、噪聲/振動、高低溫、電離及非電離輻射、不良的作業條件等危害及常規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