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以國務院行政法規形式確立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從以上兩條規定可以看出,設定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法規級別不應低于地方性法規,從立法難易程度上看,建議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頒布出臺,可以考慮在《消防法實施條例》中予以確立該項制度,并列入消防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
3.2以公安部規章形式規范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實施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主要涉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消防工程師注冊、注冊消防工程師繼續教育、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等項工作,
為了促進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工作的規范化管理,上述各項工作均需制定和頒布相應的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3.2.1《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需要確定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具體的考試科目和考試辦法等,并隨著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進展定期補充或修訂有關內容。
3.2.2《消防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具有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必須注冊登記后,才能以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名義執業。因此,需要制定《消防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規定消防工程師的初始注冊、續期注冊變更注冊、重新注冊和分專業注冊的注冊管理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權利和義務等。
3.2.3《消防工程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消防工程師的管理是動態的,獲得了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也不是終身制。隨著消防工程科學技術的發展,注冊安全工程師還要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并定期接受延續注冊的審核,因此還需要制訂《消防工程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3.2.4《消防工程師執業管理辦法》《消防工程師執業管理辦法》應當明確消防工程師的執業范圍、消防工程師的強制配備要求、消防工程師的權利等綜上所述,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對消防工作社會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設立需要從消防法律建設的角度予以保障,期望我國的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能夠早日設立并發揮其效能。(郝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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