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 公路客車翻新輪胎 一體化辦案
【要旨】
針對新聞媒體披露的公路客車運營單位違規使用翻新輪胎造成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問題,檢察機關上下一體、聯動履職,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及時開展專項整治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基本案情】
2020年開始,溫州某交通運輸集團洞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洞頭交運公司)為節約機動車輪胎購買成本,陸續將使用過的舊胎提供給衢州市某輪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輪胎公司)加工成翻新輪胎,并將翻新輪胎用于該公司名下的客運車輛中,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3年1月,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溫州市檢察院)從新聞媒體上了解到多地一些大型車輛因使用劣質翻新輪胎引發交通事故,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而溫州多山地丘陵,大型車輛若使用劣質翻新輪胎則具有重大安全隱患,溫州市檢察院遂在全市范圍內摸排相關線索。經摸排,溫州市檢察院發現洞頭交運公司部分客運車輛長期違規使用翻新輪胎,存在安全隱患。2023年2月,溫州市檢察院將該案線索交由溫州市洞頭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洞頭區檢察院)辦理,并將該案作為重點督辦案件。
洞頭區檢察院于2023年3月立案調查。該院通過向洞頭交運公司調取客運車輛清單、輪胎購買單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等材料以及詢問該公司汽車維修員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等方式調查發現,洞頭交運公司自2020年始,持續違規將翻新輪胎用于該公司名下的客運車輛中。僅2022年一年就將419只翻新輪胎用于該公司名下98輛客運車輛中,其中公路客車62輛,涉及線路13條,覆蓋洞頭區所有鄉鎮街道,年客運量約52萬人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條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9.1.2等規定,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校車的所有車輪及其他機動車的轉向輪不應裝用翻新的輪胎。洞頭交運公司長期將翻新輪胎用于公路客車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洞頭區檢察院辦案人員還對相關客運路線進行了現場勘查,發現上述使用翻新輪胎的公路客運車輛線路大部分途經山區地段,線路中存在較多的陡坡、急彎,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針對辦案中遇到的公路客車認定及公路客車使用翻新輪胎的危害等問題,洞頭區檢察院報經溫州市檢察院積極借助專家“外腦”,向溫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管所、溫州市交通局政務服務處及客運公交處進行專家咨詢。專家意見明確,公路客車主要承擔城鄉、鄉間客運線路,行駛的道路主要為三級、四級公路,該類公路的道路設施相對簡陋,路面質量較低,部分路段坡陡彎急,公路客車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輪胎,可能引發爆胎、側翻以及剎車失靈等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隱患。
2023年3月24日,洞頭區檢察院向洞頭區交通運輸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對洞頭交運公司違規使用翻新輪胎的行為依法查處。收到檢察建議后,該主管部門立即組織人員進入洞頭交運公司開展車輛及臺賬檢查,并責令該公司馬上整改。該公司積極配合,迅速將在用的118只翻新輪胎全部更換處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此為契機,在全區開展道路運輸“兩客一危”、城市公交運營安全大檢查,截至目前,累計查處違規使用翻新輪胎等違法案件17件,罰款6.2萬元。期間,洞頭區交通運輸局進一步健全完善客運車輛聯網聯控,確保運營車輛主動防御系統調用監測和農村客運班車聯網聯控互聯高接入率,從源頭上加強問題排查,及時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此外,溫州市檢察院圍繞“前端”的加工、銷售環節開展翻了新輪胎的溯源調查,發現某輪胎公司經營范圍含橡膠輪胎翻新、輪胎銷售等,曾7次參與招投標項目,涉及省內外多地公交集團的客車輪胎翻新。鑒于這些地區存在公路客車違法使用翻新輪胎的可能,溫州市檢察院將調查發現的線索移送相關檢察院,同時就翻新輪胎可能存在的質量問題線索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交通運輸公司為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大量使用翻新輪胎,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檢察機關重點針對直接影響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公路客車違規使用翻新輪胎依法履職,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制度優勢,對翻新輪胎加工、銷售、使用各環節開展全鏈條排查監督。通過檢察建議推動行政機關開展專項整治,筑牢道路安全第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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