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許可申請)
提供單位申請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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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
?。ㄈ╉椖控撠熑撕凸ぷ魅藛T具備微生物技術應用相關專業知識和安全操作知識的證明材料;
?。ㄋ模┲笇⑸锞鷦脝挝唬ㄒ韵潞喎Q應用單位)采取安全控制措施的承諾書;
(五)微生物菌劑應用的環境安全控制和事故處置應急預案。
從國外引進微生物菌劑的,還應當提交由國家檢驗檢疫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證明文件。
市環保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作出書面許可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市環保局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環保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作出許可決定,但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 第九條(許可期限)
環境安全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環境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提供單位需要繼續提供該微生物菌劑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環保局提出延續申請。市環保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后,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許可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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