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城鄉消防規劃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依法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施工管理,對未依法通過消防設計審核的項目,不得辦理開工手續;對未依法取得消防驗收合格文件的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二)城鄉規劃部門對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設施合理規劃布局,做好消防設施建設用地的控制和預留工作,對占用消防設施建設用地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管和查處;
(三)財政部門按照本級財政預算撥付消防事業經費,并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一定比例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將消防用水和消防通信所需費用列入本級財政專項資金支出;
(四)城鄉建設、市政部門根據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改造管理工作;
(五)城鄉建設部門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施工管理,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六)市政、通信等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七)工商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教育、科技、司法、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科普、法制宣傳、就業培訓內容;
(九)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積極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加強社會公益性消防安全內容的宣傳;
(十)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及時督促整改或者依法移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實施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咨詢服務,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定期分析火災形勢,掌握火災規律和特點,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督促、指導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四)加強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五)嚴格執行消防執勤備戰制度,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制定消防滅火作戰預案并進行實地演練,提高滅火和應急救援能力;
(六)對需要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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