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鋼瓶充裝燃氣氣量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范圍;
(二)給殘液量超過規定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過期未檢測的鋼瓶或者報廢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
(五)給鋼瓶充裝燃氣時摻假;
(六)其他損害燃氣用戶合法權益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
(七)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燃氣用戶發現燃氣經營企業有前款一、二、五、六項行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氣經營企業賠償損失。
第二十條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第四章 燃氣設施
第二十一條 儲運、輸配燃氣的儲罐、槽車、液化氣鋼瓶、壓縮天然氣鋼瓶等壓力容器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檢驗、校驗。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國家規定的管道燃氣埋地管線設施安全間距內進行工程項目施工或者地面挖掘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3日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簽訂燃氣設施保護協議,制定保護方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施工現場劃定安全保護范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并通知燃氣經營企業派員現場監護;
(二)不得動用機械設備進行推、鏟、挖作業,不得擠壓、碰撞管道燃氣埋地管線設施,并采取保護措施確保管道燃氣埋地管線設施不受損壞;
(三)確需動火作業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規程采取防范措施;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氣埋地管線損壞、漏氣的,應當立即采取防護措施保護事故現場,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組織搶修;建設單位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管道燃氣設施的維修費用按下列規定承擔:
(一)居民用戶:以燃氣計量表具的表前閥為界,表前閥前(含表前閥)的由供氣單位承擔,表前閥后的由用戶承擔;
(二)工業及其他用戶:中壓管道供氣用戶以城市燃氣中壓管道支線閥門為界,自燃氣供應廠(站)至支線閥門以前的(含支線閥門)由供氣單位承擔,支線閥門以后的(含調壓室、調壓器)由用戶承擔;低壓管道氣用戶以圍墻或者建筑物外緣為界,圍墻或者建筑物以內的由用戶承擔。
第五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五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需要安裝管道燃氣的用戶簽訂安裝、供氣合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組織設計,在合同規定時限內安裝完畢,并按合同要求及時通氣。
第二十六條 管道燃氣用戶需增加、減少、拆除、遷移、改造燃氣設施,應當事先向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實施,費用由用戶承擔。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用戶承諾提供限時服務。
第二十七條 管道燃氣用戶更名、過戶、停用或者非居民用戶擴大用氣規模,應當到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管道燃氣計量裝置由具有資質的管道燃氣安裝企業負責安裝,并符合設計規范。
用戶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購置、安裝的燃氣計量裝置的準確度有疑義的,可以向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提出,并共同向法定的計量檢測機構申請校驗或者直接向市場監督部門投訴。在規定的產品保修期內,誤差超過法定標準的,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承擔校驗費,返回多收的氣費并免費更換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未超過標準的,由用戶承擔校驗費;在產品保修期外,誤差超過法定標準的,由用戶承擔校驗費和計量裝置更換費,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返回多收的氣費。
用戶對非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購置、安裝的燃氣計量裝置的準確度有疑義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管道燃氣計量裝置不能正常運轉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發現時起24小時內與用戶取得聯系,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及時修復。
第三十條 管道燃氣用戶發現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泄漏時,應當立即采取關閥停氣、自然通風、避用明火等措施,同時告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并不得開啟、關閉電器設備。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設置用戶聯系、咨詢和搶修搶險電話并向社會公開,搶修搶險電話應當有專人全天24小時值班。
燃氣經營企業對用戶有關燃氣設施或者燃氣器具泄漏的報修要求,應當立即進行處置,屬用戶戶內管道燃氣設施故障的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48小時內派人修復。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在其向用戶提供的燃氣安全使用手冊中公布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及依據。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經營的收費和服務標準向燃氣經營企業查詢,對不符合收費和服務標準的,可以向價格或者燃氣主管部門投訴。
第三十三條 管道燃氣用戶不通過管道燃氣計量裝置用氣、采取其他方式使燃氣計量裝置不計量或者少計量的,其用氣量按以下方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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