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第九條 "超層越界開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
(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的;
(三)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采的;
(四)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條 "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并編制專門設計的;
(二)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一條 "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的;
(二)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三)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并建立監測系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氣體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繼續生產的;
(五)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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