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告
2001年第30號
發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
鼓勵企業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是健全企業自我約束機制,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提高企業競爭力的重要內容。為迎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內企業面臨的國際勞工標準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的挑戰,規范各類中介機構的行為,國家經貿委在原有工作基礎上,組織制定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以下簡稱《審核規范》),現予發布。1999年發布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同時廢止。
《審核規范》是用人單位和認證機構審核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本依據。用人單位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和謀求外部認證時,遵循自愿原則。以獲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企業或其他用人單位,原有證書仍然有效。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認證機構、咨詢機構及相關人員應認真學習《指導意見》和《審核規范》,提高素質,更好地幫助企業建立和完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20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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