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變更燃氣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的,應當向原核發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原核發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后,燃氣經營者繼續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90日前向原核發部門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每2年至少對用戶使用的燃氣設施、燃氣計量表和燃氣燃燒器具及連接件和緊固件免費提供一次入戶安全檢查,并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
管道燃氣經營者巡查人員入戶檢查時,應當提前通知管道燃氣用戶,并出示有效工作證件。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用戶,對用戶不遵守安全用氣規定出現安全隱患的,應當提醒用戶整改,用戶應當及時進行整改;用戶不按規定落實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停止供氣,并在隱患消除后立即恢復供氣。
用戶應當對管道燃氣經營者入戶檢查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時,物業服務企業和管道燃氣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燃氣用戶。施工、檢修等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正常供氣,恢復供氣時間必須事先通知燃氣用戶,但不得在22時至次日6時之間向居民用戶恢復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并采取緊急措施。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安排,并在90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燃氣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服務情況、設備設施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新型復合氣體燃料用于經營使用的,應當經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鑒定,經鑒定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送氣服務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并加強對送氣服務人員和車輛的管理,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三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在批準的供氣區域內向具備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供氣服務,并與管道燃氣用戶依法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安全穩定供氣。對供氣區域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供氣。
第二十四條 管道燃氣用戶需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過戶、安裝、改裝、拆遷固定的燃氣設施的,應當到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并按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二十五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燃氣計量裝置應當依法進行檢定。燃氣計量裝置使用到規定年限后,由管道燃氣經營者負責更換,所需費用計入企業成本。
對管道燃氣計量裝置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有資質的計量檢測機構檢定。經檢定,燃氣計量裝置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申請方承擔;不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被申請方承擔,并退還或者補交燃氣費用。
第二十六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燃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第二十七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國家標準和規范安裝、維修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國家標準;
(二)不得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產品;
(三)不得擅自移動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后,向燃氣用戶提供安裝檢驗合格證書;
(五)設定不低于1年的安裝保修期。
對燃氣用戶提供的不符合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或者燃氣用戶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規范的安裝、維修要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為保障用氣安全,應當向用戶說明有關技術規范、標準,要求其采用合格器具或者采取符合安全規范的安裝方式。
第二十八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產品目錄,推廣并由燃氣用戶自愿選擇使用燃氣泄漏安全保護、報警裝置和具有燃氣泄漏安全保護、報警裝置的燃氣器具,保障燃氣燃燒使用安全。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二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許可證時,應當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范要求,保障施工地界內原有燃氣設施的安全。
第三十條 在生產、輸配和儲存燃氣的場所明火作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規定。在帶氣的燃氣管道上施工作業,必須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專業人員操作。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并符合下列規定,報設區的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二)明確安全施工要求;
(三)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四)燃氣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有關材料。
第六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三十二條 燃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機構的組成、職責、應急行動方案等內容,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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