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施工報批、自檢、報驗程序。
依法應當實行監理的交通建設工程,其工程開工應當經監理單位同意;未經同意的,不得開工。
施工單位應當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規定進行自檢;未經自檢或者自檢不合格的,不得報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上道工序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隱蔽工程隱蔽前,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應當通知監理單位進行檢查驗收。
施工單位應當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工程負責返修。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技術檔案,及時、真實、完整地記錄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技術控制情況。
第二十一條依法應當實行監理的交通建設工程,其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對工程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交通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得支付工程價款。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建立現場監理機構,配備相應的監理人員。監理服務期內,監理單位不得擅自調整監理人員;確需調整監理人員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工程開工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重點審查橋梁、隧道和隱蔽工程的施工技術方案;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予以簽字確認。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規范和合同約定,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試驗檢測等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檢查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措施落實情況和主要人員、關鍵設備到位情況,核查施工技術檔案,重點檢查橋梁、隧道和隱蔽工程的施工情況,并及時、真實、完整地做好監理記錄。
第二十四條交通建設工程試驗檢測機構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等級證書,并在核定的專業和項目參數范圍內開展試驗檢測活動,出具真實的試驗檢測報告,客觀反映受檢項目的質量。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其內部檢測機構和工地試驗室的管理,根據工程實際,合理確定工地試驗室的規模,配置相應的試驗檢測人員和設備,在核定的專業和項目參數范圍內進行試驗檢測。
第二十五條交通建設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交工驗收,并自交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交工驗收報告報送相應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港口管理部門備案。
交通建設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相應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港口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在組織交(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交通建設工程試驗檢測機構進行交(竣)工質量檢測,并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將檢測和評定報告報送相應的監督機構備案。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港口管理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落實相關安全生產措施,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織施工現場日常檢查、定期排查,督促安全問題的整改,并定期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或者監督機構報告交通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狀況。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制訂交通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施工、監理單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并定期組織救援演練。
第二十九條交通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進行評估;交通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評價。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在編制交通建設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依法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安全生產費用投入情況的簽字確認,及時支付施工安全生產費用。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租賃、材料供應、試驗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以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施工現場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合同價(下同)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二)5000萬元至1億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三)1億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施工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的工程報價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并在工程報價中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以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
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附安全驗算結果,并經其技術負責人審核確認;對其中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應當經監理單位審查確認;其中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還應當經建設單位審查確認。
第三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開工報告中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救援組織建立情況;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監理細則,明確安全監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施工安全措施的檢查方案。
第三十六條監理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監理巡視責任,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重點監管施工的關鍵部位、關鍵環節、關鍵工序;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可以下達暫停施工指令,并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監理單位應當及時、真實、完整地做好安全監理記錄。
第三十七條交通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管理部門以及監督機構依法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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