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駐馬店市驛城區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部門:
現將《駐馬店市驛城區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駐馬店市驛城區地震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地震應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災資源,確保地震應急工作及時、高效、有序開展,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南省地震應急預案》和《駐馬店市地震應急預案》等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區處置地震災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應急活動。
1.4 工作原則
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各級政府應立即按照應急預案開展地震應急工作,處置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災害事件。
1.4.1 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減少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4.2 預防為主。做好應對地震災害事件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物資準備等各項準備工作。
1.4.3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地震災害事件的范圍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1.4.4 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我區現有應急物資,整合人力資源、技術資源、物質資源和信息資源。
1.4.5 依靠社會力量。充分依靠人民群眾并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發揮解放軍、武警支隊、公安消防部隊和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在處置地震災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擊隊作用。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區防震抗震指揮部平時負責全區防震減災工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時,區防震抗震指揮部即轉為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區抗震救災工作;發生較大、一般地震災害事件,由區防震抗震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指導、支援當地政府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場所設在區政府。
2.1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是區政府的地震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部署、協調地震應急工作。
2.1.1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區政府分管領導。
副指揮長:區武裝部副政委、區政府分管副主任、區科技局局長。
成員:區武裝部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委、區科技局、區財政局、區建設局、區民政局、區公安分局、區交通局、區衛生局、區水利局、區國土資源局、區商務局、區地震中心、區外僑辦、區紅十字會、各鄉鎮及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單位)領導各1名。
2.1.2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1)接受并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抗震救災的各項指令;
(2)根據震情和災情,向區委、區政府提出報告,確定地震應急工作方案。并根據省市政府有關意見,宣布臨震應急或震后應急期的起止時間;
(3)統一組織、領導全區抗震救災工作。向災區派出區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決定派遣驛城區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以下簡稱區救援隊)。組織、協調駐軍派遣搶險救災隊伍;
(4)指導災區抗震救災工作,協調解決抗震救災中的重大問題;
(5)根據重大地震災害應急需要,建議在災區實行和解除特別管制措施;
(6)及時掌握震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請求上級有關部門實施對口緊急支援;
(7)統一震情、災情宣傳報道口徑;
(8)協調跨區、跨鄉(鎮)抗震救災工作和臨震應急事項;
(9)負責接待中央、省、市和兄弟縣(區)慰問團,承辦區委、區政府慰問團的具體事務;
(10)組織協調國內外支援、咨詢等事宜。
2.2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是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設在區地震中心。
2.2.1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主任:區科技局副局長。
成員:區武裝部、區政府辦公室、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建設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交通局、區衛生局、區科技局、區地震中心、區外僑辦及災區鄉(鎮)政府有關股室負責同志各1名。
2.2.2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收集、匯總震情和災情,并及時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提出具體的抗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
(2)傳達、貫徹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3)協調有關鄉(鎮)政府、災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并督促落實;
(4)掌握震情監視和分析會商情況;
(5)研究制定新聞工作方案,指導抗震救災宣傳,組織新聞發布會;
(6)起草指揮部文件、簡報,負責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
(7)承辦接待上級地震局地震現場工作隊的具體事務;
(8)處理相關涉外事務;
(9)負責辦理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宜。
2.3 區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區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在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指揮地震現場應急和救災工作。
2.3.1 區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副區長或區政府辦副主任
副指揮長:區武裝部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區科技局、區民政局和重災區所在地政府的領導。
成員:區武裝部辦公室、區委宣傳部、區政府辦公室、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建設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交通局、區衛生局、區科技局、區地震中心、區外僑辦的領導各1名。
2.3.2 區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1)直接組織指揮震區搶險救災,控制災害擴大。
(2)組織救治、轉移傷員,安置、疏散災民,保障災區基本生活條件。
(3)實行交通管制,維護社會治安。
(4)協調組織開展地震現場監測預報、地震科學考察和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5)及時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處置情況,提出緊急援助意見和建議,并負責落實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決定。
(6)接待安排外來救援人員,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救援行動。 (7)協助當地政府接收、調配救災物資。
(8)提出地震應急期調整和實行特別管制的建議。
(9)平息地震謠言,保持社會穩定。
2.4 重要事項決策
區防震減災指揮部根據初步掌握的震情、災情,向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匯報,建議啟動本預案,確定響應級別。必要時,建議立即召開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會議,主要決策和處理下列事項:
(1)通報震情和災情,決定啟動本預案;
(2)根據上級政府意見,宣布地震災區進入應急期;
(3)決定派遣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
(4)協調駐軍、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5)派遣救援隊等搶險救災專業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
(6)組織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緊急支援;
(7)組織緊急調運救災物資;
(8)決定實施重點目標保護和交通管制等應急措施;
(9)建議請求上級政府派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支援和協調有關縣區(鄉、鎮)進行對口支援;
(10)建議區政府向災區發出慰問電、派出慰問團。
3 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和報告
區地震中心負責對地震信息進行監測、處理、傳遞和存貯,并將災情、震情信息及時上報區委、區政府、省市地震局,同時通報區民政局。區地震中心對全區各類地震監測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和震情跟蹤,并及時提出地震趨勢預測意見。地震災情速報網絡人員進行災情速報。地震宏觀觀測網絡人員進行宏觀異常情況調查、落實和上報。
3.2 預警預防行動
區政府根據上級政府發布的中期預報意見(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和值得注意地區),部署防震減災工作。
區地震中心加強地震重點危險區和值得注意地區震情跟蹤工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區委、區政府及上級地震局。區政府根據上級政府意見發布短期地震預報,并要求區直各部門及預報區鄉(鎮)政府做好防震應急準備。
區地震中心組織全區(鄉、鎮)有關部門強化對短期地震預報區的震情跟蹤工作,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區政府及上級地震局;區政府根據上級政府意見發布臨震預報,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并要求區直各部門及預報區鄉(鎮)政府隨時做好應急準備,強化防御措施。主要措施是:各級各有關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根據震情發展趨勢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提出應急要求和防御措施,必要時建議組織避震疏散;督導有關部門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的準備工作;發現地震謠言或誤傳事件及時平息,保持社會安定。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4.1.1 地震災害事件分級
按照地震災害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重大地震災害、較大地震災害和一般地震災害四個級別。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占本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M≥7.0級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重大地震災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6.0≤M<7.0級地震,可初步判定為重大地震災害。
(3)較大地震災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5.0≤M<6.0級地震,可初步判定為較大地震災害。
(4)一般地震災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4.5≤M<5.0級地震,可初步判定為一般地震災害。
地震災害事件分級標準表
地震災害等級 分級標準 初判標準
人員死亡 經濟損失 發生在人中稠密區地震的震級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300人以上 占年生產總值比例1%以上 7.0級以上
重大地震災害 50-299人 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6.0-6.9級
較大地震災害 20-49人 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5.0-5.9級
一般地震災害 20人以下 造成一定經濟損失 4.5-4.9級
4.1.2 地震應急響應分級和啟動條件
地震應急響應分為I級響應、II級響應、III級響應、IV級響應。
I級響應:啟動條件是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II級響應:啟動條件是發生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III級響應:啟動條件是發生較大地震災害事件。
IV級響應:啟動條件是發生一般地震災害事件。
4.1.3 確定地震應急響應級別的權限
I級、II級響應由省政府決定;III級響應由市政府決定;IV級響應由災區區政府決定。
4.2 信息報送和處理
4.2.1 地震系統的震情速報
對于發生在區內M>3.0級以上地震、區外周邊地區M>4.0級以上地震,區地震中心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市地震局,市地震局在完成地震速報參數的初步測定和地震速報參數的精確測定后,形成《震情快報》報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4.2.2 地震系統的災情速報
地震災情速報的內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壞的范圍、人員傷亡情況、社會影響等。當區內發生M≥4.0級地震時,災區地震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手段搜集災情信息,及時報區地震中心。區地震中心要將有關信息及時上報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地震局,后續按震后2、6、6、6、……小時間隔上報。
4.2.3 災情報送和處理
震區政府迅速調查了解災情,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并抄送上一級地震、民政部門,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情況可越級報告。
民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管、交通、水利、建設、教育、衛生、國土資源等部門迅速了解災情,及時報告區政府,并抄送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匯總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建筑物損壞和社會影響等情況;收到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信息后,應在3小時內報告區委、區政府、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及市紅十字會,并及時續報。同時向區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發現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同胞或外籍人員,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邀請單位要迅速核實并上報區臺辦、區外僑辦,并抄送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區外僑辦、臺辦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地區、機構通報。
4.2.4 震情災情公告
區新聞宣傳主管部門會同區地震中心等部門,根據有關震情災情信息報送和新聞報道有關規定,及時公布震情和災情信息
4.3 指揮與協調
4.3.1 I級響應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協調下,區政府負責實施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啟動本預案。
(1)區政府召開區抗震救災緊急會議,根據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并抄送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和市紅十字會。同時通報當地駐軍;
(2)組建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授權直接指揮協調地震現場應急工作;
(3)派遣區救援隊、地震現場工作隊、醫療救護隊以及其他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
(4)督促災區政府組織人員搶救、工程搶險、災民疏散和安置,對黨政機關、銀行、監獄等重點目標加強保護;
(5)組織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對災區進行支援,組織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
(6)請求上級政府派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調遣鄰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進行支援、協調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緊急支援;
(7)建議上級政府實行跨區域干線交通管制等應急措施;
(8)建議上級政府向社會各界呼吁援助。
4.3.2 II級響應。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協調下,區政府負責實施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啟動本預案。
(1)區政府召開區抗震救災緊急會議,根據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根據情況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并抄送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和市紅十字會。同時通報當地駐軍;
(2)組建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授權直接指揮協調地震現場應急工作;
(3)派遣區救援隊、地震現場工作隊、醫療救護隊以及其他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
(4)督促災區政府組織人員搶救、工程搶險、災民疏散和安置,對黨政機關、銀行、監獄等重點目標加強保護;
(5)組織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對災區進行支援,組織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
(6)請求上級政府派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
(7)請求上級地震局派遣地震現場工作隊,協調上級政府有關部門緊急支援。
4.3.3 III級響應。
由區政府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啟動本預案,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工作。
區政府應急行動:
(1)區政府召開區抗震救災緊急會議,根據震情、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根據情況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震情、災情,并抄送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和市紅十字會;
(2)組建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授權直接指揮協調地震現場應急工作;
(3)派遣區救援隊、地震現場工作隊、醫療救護隊以及其他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救援;
(4)督促災區政府組織人員搶救、工程搶險、災民疏散和安置,對黨政機關等重點目標加強保護;
(5)組織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對災區進行支援,組織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
(6)當地震造成2個以上的鄉(鎮、辦)受災,或者地震發生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并造成嚴重損失,區政府派出工作組。
(7)視情況,請求上級政府派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
(8)視情況,請求市地震局派遣地震現場工作隊,協調上級政府有關部門緊急支援。
4.3.4 IV級響應。
在區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由災區鄉(鎮、辦)政府領導地震應急工作。
(1)區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災情,召開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緊急會議,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并及時報告市政府,抄送市地震局、市民政局;
(2)區政府啟動地震應急預案,成立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督導災區鄉(鎮、辦)政府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開展地震應急工作;預防和平息地震謠言、誤傳事件;
(3)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協助開展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烈度調查等工作;指導和協助災區政府做好地震應急工作,穩定生產、生活秩序;
(4)視情況,請求上級政府確定對災區進行支援的部門和單位;
(5)視情況,請求上級地震局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指導和協助災區政府開展地震應急工作;
(6)適時向市政府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4.4 地震現場緊急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實行區政府統一領導,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綜合協調、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體制。
4.4.1 緊急處置的主要內容
(1)匯總并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人員的情況,災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動進展情況;
(2)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
(3)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力量消除或減輕次生災害。組織采取緊急防范措施,及時疏散居民;
(4)協助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
(5)評估救災需求,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
(6)組織建筑物安全鑒定工作和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
4.4.2 救援隊伍的指揮與協調
(1)救援隊伍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與協調,到達災區后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報告隊伍實力,了解災情與救援行動進展情況,接受任務;
(2)各救援隊要及時參加地震現場指揮部召開的會議,報告救援工作情況;
(3)在救援行動進程中及時報告新發現的情況和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4.5 應急行動
4.5.1 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組織區救援隊和其他救援隊開展搜救行動;協調專業工程搶險隊進行工程搶險。
區武裝部并協調駐軍部隊、武警等力量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協助有關部門進行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
區公安分局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趕赴災區,撲滅火災和搶救被壓埋人員。
4.5.2 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
區衛生局迅速組織醫療、防疫急救隊伍趕赴災區搶救傷員;采取有效衛生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確保災區飲食安全。其他有醫療單位的部門也應立即派出醫療隊,救護本部門在災區的受傷人員。
區發改委迅速組織有關單位向災區提供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區衛生局組織防疫部門提供所需疫苗。
4.5.3 交通運輸保障
區交通局、公安分局等要盡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橋梁等設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優先保證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協助地震部門派出先遣地震現場工作隊伍盡快抵達震中區開展地震現場監測預報、宏觀考察、災情調查評估等工作。必要時,可以調用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民用的運輸力量。
4.5.4 通信保障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有關電信運營企業,迅速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盡快組織力量恢復被毀壞的通信設施,優先保證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與地震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通信暢通。優先恢復黨政軍機關及有關重點用戶通信,盡快恢復災區民用通信。
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盡快恢復本部門被破壞的專用通信設施,根據抗震救災指揮部要求,協助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4.5.5 警報保障
已發布臨震預報的,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人防部門,利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臨震警報信號。
4.5.6 電力保障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電力部門迅速調集搶修隊伍,協調災區電力部門盡快恢復被毀壞的送電、發電、配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等,保證災區用電。優先搶修、恢復城市供電。
恢復儲有可燃氣(液)體廠礦企業供電,必須堅持先檢修后供電的程序。
4.5.7 氣象保障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氣象部門盡快組織力量為抗震救災提供氣象保障,負責提供災區氣候背景資料,出動移動氣象臺進行現場氣象監測,調閱衛星、雷達等非常規資料,準確預報未來天氣,為抗震救災提供科學依據。
4.5.8 物資保障
區發改委、商務局、糧食局、交通局、區紅十字會等,調運糧食、食品(飲水)與救災物資,保證災區生活必需口的供應。
4.5.9 災民安置
區民政局、紅十字會調配帳篷、衣被等救災物品,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轉移和安置災民,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妥善處理遇難者的善后事宜,統計災區傷亡人數。
4.5.10 城市基本設施搶險與應急恢復
區建設局協調有關部門對災區城市被破壞的供排水、燃氣熱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設施進行搶險、排險,盡快恢復城市基礎設施功能;鑒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災民和抗震救災人員使用。
4.5.11 維護社會治安
區公安分局組織警力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鐵路交通秩序,保障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事先擬訂重災區特別管制措施,震后迅速報批、公布和執行。
區武裝部及災區人民武裝機構組織民兵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4.5.12 重要目標警戒
區公安分局增加警力,加強對領導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濟物資集散點等重要目標的警戒。
4.5.13 消防與環保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消防部門嚴密監視和排除火災的發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和次生災害發生。區環保局要根據環境應急預案,防止各類污染事件的發生。重要化工、危險品生產企業、儲存庫遭受地震影響后,應該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及時排除環境污染危害。
4.5.14 次生災害防御與排險
區國土資源局、水利局、安監局、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對災區的次生災害險情,根據各自的職責采取相應的緊急措施并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
4.5.15 地震監測預報與災害損失評估
區地震中心協調市地震局,加強地震現場震情監測預報和震情、災情速報,布設震中區臨時地震臺網,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協調震區與周邊地區的監測工作,對震區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初步判定意見;負責組織開展地震烈度調查、宏觀考察、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地質災害調查和地震社會影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在各級政府的配合下,共同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4.5.16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地震災區和各級政府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參加人員搶救和其他抗震搶險救災行動,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災區鄉(鎮)政府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鄰近的鄉(鎮)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其他鄉(鎮)政府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動。
4.5.17 呼吁與接受緊急援助
區民政局、外僑辦、地震中心等部門在征得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后,按國家有關規定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震情、災情,呼吁國際社會和國內民眾團體提供援助,提出緊急救災物資種類、數量及資金需求。
區紅十字會向市紅十會發出救災援助的呼吁;接收并安排上級紅十字會、境外紅十字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會提供的緊急援助。
區民政局接受并安排省市民政部門、國際社會和國內各地政府、民眾團體提供的緊急援助。
4.5.18 宣傳報道
區委宣傳部、地震中心依據區或上級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提供的情況和部署,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宣傳報道工作,及時向公眾發布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鼓勵、動員民眾戰勝地震災害,及時平息地震謠言或誤傳,安定民心,重建家園。
4.5.19 涉外事務
外國專家和外國救災人員到現場進行考察和救災,外國新聞記者到現場采訪事宜,由區委宣傳部、區外僑辦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在驛期間的相關活動,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接待,并依法進行管理。
區委宣傳部、區外僑辦對申請來區的救災人員、專家及新聞記者的有關手續在征得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后可作特殊處理。
處于災區的應有關部門邀請臨時來華的外賓、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請單位負責協調安置,外國來華旅游者和港澳臺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門負責協調安置,并將安置情況報區外僑辦。
4.5.20 經費保障
區財政局負責及時安排、撥付搶險救災補助資金和災區 救濟補助資金。
區民政局及時為災區發放救災款。
4.5.21 其他緊急事項
其他緊急事項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定有關部門負責。
4.6 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急救援人員在實施救援前,各有關部門要密切協同,對震損建筑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范圍、濃度,評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處置措施;監視余震、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監視損毀高大構筑物繼續坍塌威脅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搞好自我防護,防止意外傷害,確保救援人員安全。
4.7 群眾的安全防護
民政部門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區政府和各鄉鎮制定具體的群眾疏散撤離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4.8 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地震災害事件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經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同意并報上級相關機構批準,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宣布應急結束。
應急期間的有關緊急措施由決定機關宣布解除。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及時歸還救災需要而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對造成損壞或因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歸還的,進行修復或依法予以適當補償。
5.2 地震災害損失評定
區地震災害損失評審機構負責對地震現場災害評估結果進行評審,并報市地震局審定。
5.3 社會救助
區民政局負責接受并安排社會各界的捐贈。
5.4 保險
區防震救災指揮部督促商業保險公司履行保險責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賠。
5.5 調查和總結
區地震中心負責組織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總結地震應急響應工作并提出改進建議,上報區委、區政府及市地震局。
6 其他保障措施
6.1 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區救援隊儲備必要的地震搜救、醫療器械和地震現場工作裝備;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救援資源數據庫,儲存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所擁有的各類救援設備的性能、數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6.2 應急隊伍保障
應急隊伍資源及其組織方案如下表:
先期處置隊伍 第一支援梯隊 第二支援梯隊
人員搶救隊伍 災區地震志愿者隊伍
區救援隊 市救援隊
當地駐軍部隊 省地震救援隊
鄰市地震救援隊
工程搶險隊伍 災區搶險隊伍 行業專業搶險隊伍 鄰市專業搶險隊伍
次生災害
特種救援隊伍 災區公安消防隊伍 行業特種救援隊伍 鄰市特種救援隊伍
醫療救護隊伍 災區急救醫療隊伍 當地醫院的后備醫療隊 附近軍隊醫療隊
地震現場
應急隊伍 區地震中心
現場應急隊伍 市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隊伍 省、市地震局現場應急隊伍
建筑物 安全鑒定
隊伍 區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 市地震和建設部門
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 省地震和建設部門
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
鄰市地震、建設部門
建筑物安全鑒定隊伍
6.3 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城市要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利用城市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停車場、學校操場和其他空地設立應急避難場所。
6.4 技術儲備與保障
區地震中心負責區地震應急指揮中心技術系統的維護、運行與技術更新;儲備地震應急專家隊伍,作為地震應急的骨干技術力量,服務于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鑒定等。
當地政府要為地震部門配備必要的地震應急交通工具和應急通信設備,完善群測群防網絡和災情速報網絡,建設、完善、更新地震應急基礎數據庫,緊急情況下做到信息暢通、決策科學、反應迅速、處置有力。
區地震中心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地震監測、地震預測、地震區劃、防災規劃、應急處置技術、搜索與營救等方面的研究;區建設局組織建筑設計研究單位負責建筑物抗震技術研究。
6.5 宣傳、培訓和演習
宣傳、科技、地震、教育、文化、紅十字會等相關部門通力協作,開展防震減災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地震部門定期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和志愿者進行業務知識及技能培訓,會同有關部門適時組織社區居民和在校學生開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鄰里互助訓練。
各鄉(鎮)、辦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各自的預案要求,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不同形式和規模的地震應急演習。
7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7.1 有感地震應急
有感地震是指震區民眾普遍感覺到的、但未造成直接災害的地震。當發生在我區城市和大中型水庫等重要工程場地附近及鄉(鎮)、的有感地震,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應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7.1.1 鄉(鎮)政府應急反應
(1)要立即了解震感情況,派出有關人員,圈定有感范圍,向區地震中心報告有關情況。
(2)若判斷無更大地震,經區防震抗震指揮部辦公室審核并報上級地震部門批準,可以通過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發布震情信息和震后趨勢判斷意見。
(3)組織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進行有關地震知識的宣傳報道。
(4)密切注意社會對地震的反應,發現地震謠言或誤傳及時予以平息。
7.1.2 區地震中心應急反應
(1)一旦獲知有感地震發生,立即上報區政府和市地震局。
(2)迅速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震情會商,對地震趨勢進行判定。
(3)根據震區政府的請求,視情況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協助當地政府開展工作。
7.2 礦震速報
當發生M≥3.0以上礦震,區地震中心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市地震局,區地震中心負責將市地震局出具的礦震參數的精確測定結果,上報區政府,并通報區安監局。
7.3 平息地震謠言
當區內出現地震謠言并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影響時,區地震中心應及時報告區政府,并派出工作組分析謠傳起因,協助政府做好宣傳工作;謠言發生地政府應采取措施,及時平息地震謠言,并將應急情況及時報區地震中心。
7.4 特殊時期戒備
在重大政治社會活動期間或根據震情需要,區地震中心應進行應急戒備,強化震情值班,加大地震監測和震情會商等工作頻度。確定統一宣傳口徑,并將應急戒備情況適時上報區政府和市地震局。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震震級:地震震級是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種度量。文中M震級是指按國家標準(GB17740—1999)測定的地震面波震級,即震源深度小于70公里的淺源地震的震級。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務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跡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跡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次生災害: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泥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和生活的破壞。
生命線設施: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訊、交通等公用設施。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是指未來10年左右,存在發生破壞性地震危險或者受破壞性地震影響,可能造成嚴重地震災害損失的地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區政府批準發布。區直有關部門、大型企業根據本預案并結合實際情況制訂(修訂)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地震應急預案,并報區防震抗震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政府批準。
為不斷完善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對策,應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修訂期限為5年。
8.3 獎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和《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有關規定,對本預案實施中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獎懲。
8.4 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科技局會同區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預案制定的地震應急措施適用于一般地區;重要軍事設施地區,需根據情況特殊處理。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4年印發的《駐馬店市驛城區地震應急預案》(驛政辦文[2004]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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