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江蘇省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改為:“各級化工行政主管部門和非化工系統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許可證的跟蹤管理,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對達不到許可證規定要求的企業,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存在事故隱患的企業,應當責令立即檢查整頓,消除隱患。經改進或整頓仍達不到規定的要求或者拒不進行改進或整頓的企業,由化工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營業執照年檢時依法核消其化學危險品的生產經營項目。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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