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八條 在用電梯實行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制度,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檢驗周期不得推遲。
使用單位應當在定期檢驗周期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檢驗,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檢驗有效期的電梯不得使用。
電梯安全檢驗有效期內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檢驗檢測機構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及時出具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并接受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定期檢驗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并在檢驗后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的,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四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提出。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使用單位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驗;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的,使用單位可以直接書面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驗。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復驗并作出結論。
第四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檢驗檢測,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暫停使用,使用單位應當配合。
檢驗檢測機構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電梯經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整改仍繼續使用的;
(三)超過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使用單位未申請定期檢驗仍繼續使用的;
(四)從事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日常維護保養的施工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
第四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受理安全技術評價申請后,應當組成不少于三人的專家評價組進行評價,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安全技術評價報告。
電梯經安全技術評價,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可以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可以繼續使用的評價意見;無法達到安全運行要求或者繼續使用成本過高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重大維修、改造或者予以更新的評價意見。
第四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監制、監銷電梯,或者推薦日常維護保養單位。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刁難電梯生產、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生產、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答復投訴人。
第六章 應急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電梯事故及嚴重事故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協同處理相關事務。
第四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制定電梯應急預案。使用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電梯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組織應急演練。
第四十七條 發生電梯事故或者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組織排險搶救,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電梯事故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督促使用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等進行現場救援或者消除隱患,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運行監察管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相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每年制定重點安全監察計劃,實行電梯分級分類管理,對公眾聚集場所、易燃易爆區域、超高層建筑、重大社會活動場所以及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織對使用期限長、故障頻率高的電梯進行抽查,并根據抽查情況,向電梯使用單位提示安全風險。具體抽查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定期聽取使用單位及公眾意見,組織對生產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評價并建立信用檔案,方便使用單位查詢。信用檔案包括電梯生產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經營行為、安全生產、服務質量、舉報投訴、獎懲和事故情況,以及對其進行監督檢查記錄等。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對單位信用狀況作出提示,作為分類監管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監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向發證機關提出撤銷其資質許可的建議。
第五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安全監察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責任,經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拒不改正,需要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處理的;
(二)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被依法撤銷許可后,需要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辦理企業變更登記的;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使用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需要追究當事人責任的。
第五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地址,受理電梯生產、日常維護保養、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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