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童工的處罰是否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請示》(閩勞關[1997]53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246號)第28條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童工的處罰問題。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童工的處罰,應按照《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和勞動部《使用童工罰款標準的規定》(勞力字[1992]27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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