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貨物裝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
(1993年12月26日交通部交運發[1993]1384號文發布)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本條件規定了經營道路運輸貨物裝卸業在開業時所須具備的設備、設施、資金、人員和企業組織等方面的基本技術經濟條件。
1.2 本條件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道路運輸貨物裝卸的業戶。
1.3 本條件是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申請經營道路運輸貨物裝卸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開業審查及對已開業的道路運輸業戶新增項目、擴大規模進行審查的依據。
2.道路運輸貨物裝卸分類
2.1 機械裝卸
2.2 人力裝卸
2.3 起重吊裝
2.4 危險貨物裝卸
3.道路運輸貨物裝卸業戶一般開業條件
3.1 設施條件
3.1.1 須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3.1.2 租用他人房屋、場地設施作為經營辦公場所者,要簽訂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2 資金條件
3.2.1 須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流動資金。
3.2.2 須有2萬元的資金或資產作為事故賠償的保證金。
3.2.3 開業時應出具合法的資信證明或資金擔保書。
3.3 人員條件
3.3.1 主要業務人員須掌握與道路運輸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貨物裝卸業務等方面的基本業務知識。
3.3.2 聘用專業人員須簽訂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3.4 申請經營道路運輸貨物裝卸業時,應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寫明要求經營的范圍。
4.道路運輸貨物裝卸業開業的補充條件
4.1 機械裝卸
4.1.1 有性能可靠、技術完好、符合安全要求的裝卸設備。
4.1.2 有停放裝卸設備的場地,租用他人的應有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4.1.3 裝卸設備的駕駛、操作人員須有有效的證件。
4.2 人力裝卸
4.2.1 有生產人員休息的場所和洗浴的設施。
4.2.2 生產作業人員的年齡必須年滿18周歲。
4.3 起重吊裝
4.3.1 有適合起重吊裝的設備和機具。
4.3.2 至少有三名從事起重吊裝作業5年以上的技術工人。
4.3.3 至少應有一名具有中級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
4.4 危險貨物裝卸
4.4.1 有從事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4.2 裝卸作業人員須持有危險貨物裝卸崗位培訓合格證。
4.4.3 至少應有一名具有初級職稱的化工專業人員。
5.企業組織條件
5.1 有完善的企業章程。
5.2 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5.3 有健全的生產經營組織機構。
6.本條件解釋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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